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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会见权到底是谁的会见权?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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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法耀·星空



“被告人会见权”的确立,将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打开一扇新的大门,并启发我们提出一些新的改革思路。——陈瑞华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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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会见贯穿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始终,会见是律师有效开展辩护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可以在会见过程中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沟通辩护思路等,只有切实保证会见交流权的行使,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其他诉讼职能,才能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实现,所以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实践中,律师经常会遇到自己的当事人要求律师帮助联系同监室嫌疑人的律师,让他的律师赶紧到看守所会见他。据笔者所了解,全国大多数看守所不会为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律师提供便利。有的看守所管教会帮助联系,但更多的是拒绝联系律师,或者迟延联系律师,如果在押人员在无法通信的情况下,只能寄托给同监室的室友的律师帮助联系。

 
有的律师接到通知,立即赶去会见,但有的律师固执己见认为没有必要而拒绝会见,或者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才主动会见。当前会见的整体现状是刑诉法没有关注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利,实务中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随时提出会见律师的要求,而是静静地等待自己的律师提出会见自己的要求。
 
2019年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的规定,但是十分遗憾的是,依然没有赋予被告人有权会见律师的权利。
 
从刑诉法上看,立法者将会见权定位于律师会见权,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由此也很容易得出会见权是律师的特定权利。从实践中看,大家都在讨论律师会见权的问题,如何保障和解决律师会见难题,而忽略了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利。
 
法律中,律师享有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且律师的会见权是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另外在立法修改中,在会见权方面,立法者也把注意力集中在律师手中,而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却不闻不问。
 
本来从权源意义上讲,会见权甚至就连辩护权都是属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天然权利,法律规定的律师的辩护权和会见权都是源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委托,但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使得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被无辜的剥夺了,他们俨然成为了诉讼活动中“客体”。
    
从经济学上讲,拿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是最没有效率的。美国在辩护权问题上提出了有效辩护原则,如果律师没有及时、充分的会见被追诉人,那么律师的辩护是无效的,继而会产生种种法律后果。
 
对律师提出有效辩护的要求,可以促使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充分进行会见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笔者在《有效辩护|确有必要的六次律师会见》一文中提出,按照刑事诉讼进程细化出的六种会见情形,可以构成有效辩护之会见标准,或者律师会见工作的最低限度的标准,以此检验律师的辩护是否为有效辩护的方法之一。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会见权,对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有效辩护标准还是不够的,对此北大陈瑞华教授提出确立“被告人会见权”设想,“被告人会见权”的确立,可以为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个机会,要求辩护律师开庭前前来会面,了解律师的辩护思路,并向律师发表自己的看法。 
 
对于身陷囹圄,孤立无援的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精通法律的律师踉跄入狱后,也需要律师的有效帮助,需要律师有效行使会见权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但同时如果允许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随时提出“我要见律师”的合理要求,并未约见律师提供便利,看守所及其他监管场所及时通知律师会见,这样会见权回归到嫌疑人、被告人手中。
 
从权力行使的自主性和律师帮助的有效性来讲,就能够更好的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诚如陈瑞华教授所言,“被告人会见权”的确立,将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打开一扇新的大门,并启发我们提出一些新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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