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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
|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
|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