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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3
法耀·星空
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本案暴露出一个严重问题——存在滥用妨碍公务罪的倾向与嫌疑。
在办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一审判了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早于2019年9月13日刑期届满,如今迎来转机,邯郸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四份申请书(分别是开庭审申请书,调取体积表申请书,调取完整出警录像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提交一份新的证据。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感受到了法院重视,甚至倾向于无罪的,也决定二审开庭审理,案卷也移送市检察院阅卷,但经过漫长的二审审理,没有开庭而是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半年后,本来定于8月14日开庭,庭审直播,但因检察院需要继续补充证据又将庭审推迟。
市政府进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街道办事处接到任务认为,只要拿不出合法手续就认定是违章建筑,拆违刻不容缓,时限将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张贴《通知》,要求限期腾房,否则强制拆除,赵媛媛家房屋系30多年前的单位建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强制拆迁中,房主与办事处发生了争执,双方打电话报警。
警察带领几名巡防队员出警后,劝双方到社区协商,决定暂停拆迁,纠纷业已结束,公安人员离开现场时,一位巡防队员说:人都走了,该拆拆吧,坐在家门口的房主的二女儿赵媛媛听到了,大怒,认为警察越界执法,拿出手机录像欲留作证据,被警察制止后,关闭录像要转身离开,随口说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结果祸从口出......
被巡防队员听到,一把抓住赵媛媛,将其摁倒在地,紧接着四五名巡防队员将其拖行二三十米远,在场的唯一正式民警走过去叫停,问之何故,赵媛媛坐在地上,满身尘土,巡防队员指着赵媛说她辱骂警察,赵媛说,这是歇后语,没见过你们这样捡骂的,民警不断在逼着赵媛再说一句,赵媛媛说,我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怎么了,这么多人也没有说你们,民警一声令下,带走,话声刚落,赵媛被抬着塞进警车,她感到十分恐惧,一直在拼命挣扎,公安人员在车里为了控制赵媛媛,大力掰腿、拉扯,赵媛瞬间感到剧痛,大哭,坐在后排右侧的巡防队员说“咬我干什么”,当时场面混乱,又情绪失控,到了派出所赵媛媛说,如果真是我咬的我就给人家道歉,但是真的记不得自己咬人了。
公安局当机立决对赵媛立案妨害公务案,送进了看守所,看守所体检记录赵媛媛双上肢多处淤青,左腿疼痛。次日,声称被咬的辅警被鉴定为轻微伤。
房屋,是家之所在。国家为了保障百姓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房屋确属违法建筑而需要强制拆除时,规定了严格甚至繁琐的法定程序。再加之,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决定是一种十分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这一切都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事,程序与实体并重。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强制拆迁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本案虽然街道办事处、铁西南社区居委会发布了《通知》,但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公告的规定,在强制拆除前未依法进行公告,故程序违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所以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必然该房屋必拆无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乡镇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拆决定书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4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确认邯郸市复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拆除赵媛媛家房屋行政违法。
纠纷与公务活动业已结束,赵媛媛不存在妨碍执行职务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详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然而本案指控的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在出警处理纠纷完毕之后,并非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办事处人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出警派出所民警、巡防队员以及拆迁工人都证实经老太太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已经去社区协商解决,暂停拆迁,现场纠纷业已处理完毕,出警人员正在离开现场时,没有警务行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警察对于110指令后处警开展现场执法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然而执法记录仪并非完整记录,那么未记录的那部分视为执行公务行为已经结束,巡防队员王某军对办事处工作人员说“人都走了,该拆拆吧”,赵媛媛录像时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在执行职务完毕后。因此,民警、巡防队员根据市局接处警指令,警务行为已执行完毕,不符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不是辱骂话语,更达不到公然辱骂的程度
“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歇后语,民间口头语,老少皆知,并非辱骂言语,充其量带有贬义,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还可以作谜语(谜底是猪)。结合赵媛媛说出这句歇后语的语境来看,其只是在为了保卫自家房屋不被非法强拆情急之下所说,主观目的是表达巡防队员超出警务行为的事实,内心没有辱骂,典型的无心之言。骂人的话很多,为什么非要选择这一句歇后语呢?其话语重心在多管闲事,而非狗拿耗子。正如赵媛媛供述所说的这是谚语,没有指名道姓在说谁,不是针对谁说。巡防队员捡骂的倾向十分明显,通过当庭观看不完整的录像可知,其中一名巡防队员还曾指着赵媛媛说你再录拿妨害公务罪处理你,然而十分不幸地是,言者无意,听者有心,赵媛媛的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被民警“碰瓷”成功。将“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歇后语当作辱骂民警对待,荒唐至极,违反常理。
赵媛媛的口供与巡防队员王某军证言相印证,赵媛媛之所以说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不是无故而为,是因为双方到社区协商解决,决定暂停拆迁时,巡防队员王某军指示办事处工作人员“人都走了,该拆拆吧”,纠纷已经结束,该指示系严重超出其职权范围的非警务行为,不再属于正当的行政执法,而属于公权力的滥用侵犯私权,不仅不利于调解纠纷,而且还刺激矛盾激化,插手违法强拆,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赵媛媛的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如果巡防队员王某军没有指示办事处人员拆迁,巡防队员能够在公安民警指挥监督下正确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偏不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办案,公正执法,赵媛媛就不会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也就不会有后续的行为发生,因此出警人员王某军是本案的罪魁祸首。
强制传唤、强制带离均无法律依据,亦没有紧迫性与必要性
本案民警强制带离赵媛媛没有合法依据,不是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由此得知,赵媛媛显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本案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不符合强制带离现场等情形。如果公安人员认为赵媛媛随口说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辱骂,因前面的纠纷已经结束,公务也因此履行完毕,所以这属于新的纠纷,现场的公安人员应当报警,而不是自己将赵媛媛强制带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首先,传唤赵媛媛没有法律依据。由82条可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对其传唤证或者口头传唤。本案赵媛媛在被强制传唤之前,没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①]),而是警察和辅警执行职务完毕后,辅警王某军越权指挥违法强拆,赵媛媛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以及拿手机录像,并不会导致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现实危险,因赵媛媛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所以民警传唤赵媛媛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传唤不符合法律程序。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本案民警朱某勇没有向赵媛媛出示工作证件,没有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更没有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赵媛媛,因此不符合法律传唤程序。再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案赵媛媛有足够的理由不接受传唤,因为民警传唤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强制传唤。根据在案证据,到达现场的民警、辅警对相关人员进行劝导,街道办事处决定暂停拆迁,双方到社区协商解决,纠纷业已妥善处理,出警人员准备离开现场,其中巡防队员王某军对办事处人员说“人都走了,该拆拆吧”,情急之下赵媛媛一边录像一边说了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在这种情况下,公务执行完毕,赵媛媛不会也不可能妨碍到公安人员执法,说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还是用手机录像,都不会对执法行为构成威胁和障碍,反而对赵媛媛强制传唤、强制带离是滥用职权,超出必要的执法限度,完全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在案的执法录像看,民警朱某勇并非再三劝阻赵媛媛,而是明晃晃地再三“挑衅”。(以下对话是根据录像整理)朱某勇:你再说一句把你带赵媛媛:我说你了不朱某勇:不用说谁,你敢说吗,赵媛媛:没有指名道姓朱某勇:你敢让我听见,马上把你带走……严格执法,按照程序执法,你在这还说风凉话赵媛媛:我说你了吗?朱某勇:你再说一遍,你不用…..你再说一遍,你再说一句试试来来来赵媛媛:狗拿耗子......(还未说完)朱某勇:带走通过观看录像,赵媛媛并非主动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而恰恰否认自己对民警说了这句话,也没有特指对谁说,相反民警朱某勇执法手段存在挑衅,既然赵媛媛都不说了,为何再三引诱赵媛媛说,当赵媛媛刚刚将狗拿耗子说出口,就下令带走,表明其非带走赵媛媛的意图非常明显,完全属于滥用执法权。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就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如果执法活动本身就存在主体和程序不合法的问题,那么,公民有权利就该执法行为进行质疑、拒绝,并有权采取合理的自卫行为。本案警察执法没有法律依据,民警既没有出示警察证,也没有告知理由和依据,且存在暴力执法,赵媛媛在被强制带走时反抗挣扎基于内心恐惧,系抵制民警和辅警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口咬辅警证据不足,目的绝非是阻止民警执行公务,而是对巡防队员的暴力执法行为的本能自卫反应。本案王某贺说“我在往回搬赵媛媛的的腿时,我看到赵媛媛低下头往我左胳膊外侧咬了一口,我就在车上喊了一句‘你要我干啥’,其他车上的人都听到了。”朱某勇证言称,我就在前面把赵媛媛的两脚掰开,李某峰和王某贺就往回搬赵媛媛的腿,这时我听见王某贺喊了一句‘你咬我干什么?’”李某峰证言称,朱某勇在前面把赵媛媛的两脚掰开,我和王某贺就往回搬赵媛媛的双腿,我们再往回搬赵媛媛的腿时,就听见王某贺喊了一句‘你咬我干啥?’”由以上三人证言可以证实,王某贺、李某峰、朱某勇搬赵媛媛的双腿、双脚时,赵媛媛咬王某贺。这就与赵媛媛的供述形成印证,因为王某贺等人拌其腿时造成左腿剧烈疼痛,导致下车无法自如行走,需要人搀扶,入所前到医院就医拍片,二审法院调取到《入所健康检查表》,该表记载自述症状为浑身疼痛,检查状况为双上肢多处淤青,左腿疼痛。赵媛媛在暴力行为之下,即便咬了王某贺,也是出于本能的反抗、摆脱和对剧烈疼痛的缓解反应,是一种不自觉的行为趋向,主观上并无故意咬王某贺,或者通过咬王某贺妨碍执法。赵媛媛在其的认知范围内对警察的强制执法行为本能的存在抗拒,其基于该抗拒所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若没有达到阻碍公务依法执行的程度,执法者不能当然地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具备服从的期待可能性,也即该情形下作出的轻微暴力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公务行为的相对方实施的摆脱、反抗等本能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但也不应认为该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如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人被现场传唤、抓捕时所实施的挣扎、反抗行为,即使客观上确实具有暴力性,属于暴力手段,但是基于期待可能性法理的考虑,无法期待行为人在内心难以接受的情况下“束手就擒”,因此,不宜认定该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王某贺的损伤情况较为离奇,不符合常理,鉴定过程存有瑕疵,鉴定主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辩护人申请法院对王某贺的伤情重新鉴定。
案件发生在2018年9月14日11时,9月14日当天迅速立案,而9月15日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某贺损伤鉴定。该鉴定意见不是立案证据,其次,检查所见左上臂皮下出血,时隔一天居然显示出血,不符合常理常情,鉴定过程仅参照王某贺的自述咬伤陈述,得出局部有皮肤破损与赵媛媛有关系,缺乏其他鉴定材料印证。送检材料只有王某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没有医院诊断证明,没有赵媛媛的口供,鉴定人员仅听一面之词,无法做出客观的鉴定结论。在案仅有王某贺一张胳膊张片,没有细目照,无法判断是否皮肤破损,仅凭9月15日的损伤情况无法得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派出所没有全程不间断录像,既程序严重违法,又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派出所民警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中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的规定[②]。公诉机关出示的出警录像,显然不是全程不间断地如实记录。如果派出所全程不间断记录,没有隐匿证据,没有删改原始执法视音频录像,就会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赵媛媛到底有没有辱骂民警或辅警,到底有没有贴脸录像,到底有没有咬王某贺,到底有没有被施暴,便一目了然。根据《接处警指令》,报警内容是拆房子有纠纷,警情类别是征地拆迁纠纷,纠纷的双方协商,暂停拆迁,案结事了,民警执法已经结束,准备离开现场,双方相安无事,关掉执法记录仪没有问题。但是这时巡防队员王某军说“老太太走了,该拆拆吧”,被赵媛媛听到,才有了后续的冲突,但此时执法活动已经结束,执法录像没有记录进一步印证执法业已结束,这阻却了妨害公务罪的成立。针对不完整的出警录像问题,派出所做出了两份《情况说明》。2018年12月20日《情况说明》没有出具人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辩护人自法院阶段介入全面阅卷也未发现,当庭公诉机关才出示。两份《情况说明》中的不全面录像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因双方情绪稳定,没有争吵就不录像,且报警人多次报警造成出警录像间断,该理由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赵媛媛供述从自家门口被穿制服的人拖拽到丁字路口,出警录像开端显示的是赵媛媛坐在丁字路口,那么被拖拽的野蛮执法过程为何不记录?赵媛媛在车上遭到施暴,为何不全程记录?民警朱某勇自称在严格执法,那么隐匿、删改原始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可能要大于当场没有记录的可能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案发派出所与办案派出所属于邯郸复兴区公安分局管辖,而且《关于打击辱警、袭警、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工作机制》规定,两个派出所系办案兄弟互助单位,平时工作彼此配合,彼此协助,如此办案难葆公正。另外,《关于打击辱警、袭警、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工作机制》是邯郸复兴区公安分局内部规定,该规定与公安部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效力。而实际办案过程中,搜集证据只选择对赵媛媛一方不利的证人取证,不提供完整的执法录像,对于律师申请调取的《入所体检表》不予调取,赵媛媛当庭供述办案人员曾对其说态度好点关一两天,态度不好关一两年,等等,倾向性非常明显,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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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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