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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如何理解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4-09-05

如何理解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

  法耀星空原创   国家根据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大小和丰富程度,一般均将其列为县级、市级、省级和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列为县、市、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的还规定为历史文物名城。

作者|李耀辉177 1711 7747

Aug.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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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2274字,估计阅读约需要3分钟......  

 

根据《刑法》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非所有的古墓葬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如果行为人所盗掘的只是一般墓葬,而非古墓葬或者虽属古墓葬但尚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都不成立本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单独定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成为一个新的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后,该罪名被吸收到刑法典中,立法旨在通过确定这一罪名来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价值的古墓葬及其附随设施和葬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笔者在办的一件盗掘古墓葬案,省博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了涉案文物系清代古墓葬,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如何体现的,并没有丝毫论证和说明。该鉴定评估报告是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决定着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走访现场,且经过向省文物局反映问题,向案发地文物管理部门调查了解等工作,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盗掘古墓葬罪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证明盗掘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墓葬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作为一项送检材料,其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在案的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

因为目前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没有一个明确认定标准,关于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内涵与外延难以确定,所以导致实践中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

而是否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一般都是由有关文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比如本案中河北博物院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但对古墓葬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缺乏分析,没有相关论述,主观性很强,只是一笔带过,很难令人信服。

国家根据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大小和丰富程度,一般均将其列为县级、市级、省级和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列为县、市、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的还规定为历史文物名城。《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盗掘省级和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处罚规则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加重处罚。

所以己经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应推定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这可以作为认定涉案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标准之一。

但也有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情况,如刚被发现的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一般各地在文物普查活时,对已查实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其保护范围,建立其资料档案,作出其标志说明,确定其专人管理。同时,还择其更为有重要价值的申报为省级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回到我们办理的盗掘古墓葬案,省博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经辩护人向文物局反映情况,并要求对鉴定评估报告进行监督调查,责令省博改正,并撤回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局的复函暴露出很多问题,其中称大量被盗墓葬价值不是很大,不具备抢救性开展考古发掘的申报条件,也就是涉案的不可移动文物没有保护起来,未来文物普查列为县级、市级、省级和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而且认为价值不是很大,模糊用语也就说明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了。

本案中,经被告人指认、公安现场勘查,结论是因时间久远,现为一片玉米地,坟墓已经看不见,也就是墓葬形制结构和遗迹不存在了,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了。

涉案古墓葬都不知身在何处,不能确认同一性,竟然评估人员能推断出来清代古墓葬,其是如何判断认定出墓葬形制的?如何看到墓葬内的包含物的?也是神奇了,而且明显违反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若根据被告人供述的挖出清代铜钱推断,这是不能作为鉴定评估的依据。根据独立客观鉴定原则,不能以被告人供述替代评估人员亲自调查研究,被告人不具有专业鉴定能力,铜钱真伪难辨,再就是被告人供述的铜钱已经出售,无法对该铜钱进行鉴定,更何况有被告人供述除了挖出了自认为是晚清铜钱外,还有民国的铜板,清代墓葬不可能出现民国铜板,所以不能排除被告人所盗的古坟是1911年以后的一般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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