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 李耀辉、李建凯律师辩护的非法经营案(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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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李耀辉 李建凯刑
辩
近日,李耀辉、李建凯律师共同辩护的一件非法经营案,检察院对涉案公司及当事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和辩护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按照《起诉意见书》认定:LC公司及王某某等人以“交通安全统筹”为名,面向第三方运输车辆公开发售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类商业险经营行为,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重扰乱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理应当依法予以打击,王某某等人擅自扩大参统范围(面向社会车辆)的行为,其实质应属于未经批准从事类保险金融业务,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构成要件,涉嫌非法经营罪。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市检审查起诉后指定到行唐检察院办理,最大的争议是法律适用问题,侦查机关曾先后向河北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商请定性,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我们律师刑事辩护,一般都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几方面依次展开辩护。因本案情况特殊,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保险业务,扩大统筹范围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所以我们决定先从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分析及定性开始辩护,如果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是合法的,扩大参统范围就没有违反国家规定,LC公司的行为就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开展了法律研究,检索了支持我们辩护观点的案例,找到了一些车辆安全统筹方面的政策文件,还找到了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一件不起诉案例。
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背景指引下,各地供销社及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在内部开展了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直到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再次对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这业态予以确认。所以说车辆安全统筹是政府提倡的,开展车辆安全统筹业务不违反国家规定。
我们认为,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本质上是保险的有益补充,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性质的举措,是针对交通运输这种高风险行业特点,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而产生的重要保障措施。就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言,并非是实行“非我族类,格杀勿论”、严禁能部分替代保险功能的产品出现或经营的政策更优,相反采取允许部分替代保险功能的产品存在之政策,更能促进保险业的不断创新与精细化经营,从而更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经营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的行为认定是经营保险行为,未出台相关规定将机动车辆统筹业务纳入保险业务进行审批监管,反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认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开展此类业务,那么就更不能认定经营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系违法犯罪行为。
再者金融监管部门亦未作为非法保险业务监管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情况下,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4年11月19日上午,行唐县检察院就本案专门举行听证会,主持人、承办人、案件辩护人、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会。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认定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法律适用方面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有罪意见,另一种是不构成犯罪意见。
听证会上各方发表了意见,市公安局依然认为本案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必须严厉打击。各辩护人的意见一致认为不成立犯罪,听证员经合仪后表示尊重检察院的意见。会上得知,该案曾向省检、最高检进行了请示。
回顾一年的办案历程,我和李建凯律师介入本案后,做了大量案头工作,形成了一份相对成熟的法律意见,通过引入国家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政策方针,介绍机动车辆统筹的历史、现状,为机动车辆统筹业务正名。交通安全统筹系国家政策鼓励下的产物,从政策背景分析,可以认定交通安全统筹协议有效。通过检索民事案例,法院基本都是判定合同有效,那么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当事人看到感慨说,你们几天时间比我做了几年车辆统筹的认识还透。我们先后向最高检、省检、市检反映案件定性问题,后由市检指定到行唐检察院后又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为做不起诉结果打下基础。
欣慰的是,案件走了三年时间,当事人获得了一份沉甸甸的法定不起诉决定书。
马上进入十二月收官之月了,已经获得五个无罪案件,其中有两个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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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