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颁奖与论坛发言实录(朱明勇、何挺、李耀辉)
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论坛暨2022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颁奖典礼
2024年11月24日,为了传承刑事辩护文化,展示获奖刑辩律师的专业素养,激励刑辩律师不畏艰险、勇往直前,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论坛暨2022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颁奖仪式在京隆重举行。
结合“2022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论坛”分为三个单元进行,每个单元都采用辩护律师讲述案情与分享经验、专家评委与谈的形式进行。
主持人:朱明勇
现任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并担任多所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教授。
曾代理河南马廷新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安徽张云、张虎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等案件。2013年被《南风窗》评为2013年年度人物,2014年被南方周末等联合评为中国首届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法律类热销书《无罪辩护》《刑辩私塾》作者。
评委与谈:何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实证研究方法。荣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樊崇义教授、田文昌大律师为获奖律师颁奖
主持人朱明勇律师:好,接下来我们进入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是中国的第一多的罪名,我们有请李耀辉律师,还有特别有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何挺教授来论坛,请各位登台。好,各位请坐,我们按程序,请李律师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辩护的一些路径。
李耀辉律师:尊敬的各位老师、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非常高兴获得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这一殊荣,我感到无比的光荣。今天在我分享案例这个环节有我的偶像朱老师作主持,能够与他同台分享案例也感到无比的激动和紧张。我这个案例虽小,但是辩护难度还是蛮大的,辩护的过程也是挺曲折的,也极具富有戏剧性。
先讲一下案情,我当事人他是一名家具厂的职工,在案发当天下班和家具厂同事一起吃饭聚餐,喝了一些酒,他也承认自己喝酒了,然后吃完饭大概晚上10点多钟,行驶在案发路段时,当时从绿化带冲出一个人,然后他发现之后已经是避让不及撞了上去,等他下车之后,从路的对面冲出两三个执法人员,把他控制住,告诉他刚才撞了警察了,这个时候他才知道自己是撞了警察,经鉴定被撞警察轻伤一级,然后就把他送到医院抽血鉴定,当时在现场并没有进行呼气检测,抽血的血液酒精含量是169,达到醉驾的标准,接下来他就被起诉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这两项罪名。
刚才我提到了这个案子非常富有戏剧性的是,这个案件当时检察院是以危险驾驶罪认为没有羁押必要就没有批捕,而审查逮捕时就没有提妨害公务罪。然后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起诉到检察院,还是拿两项罪名来起诉的。后来检察院只是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到法院,并没有起诉妨害公务罪,在法院开庭当天突然补充起诉,增加了一项罪名妨害公务罪,当天庭审就没有开,给了律师就对妨害公务罪进行准备辩护时间。
这个案子在临判前,法官突然电话通知我说李律师你胜利了,我以为全案要做无罪了,而结果是检察院撤销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变更起诉了,最后在没有对妨害公务罪认罪的情况下判了缓刑,在二审的时候,法官在提审我的当事人的时候就问妨害公务罪你不认罪判你缓刑?他觉得是不可思议的,大概觉得你是不是找关系了。
这个案子我们的对手还是比较强大的,因为涉及罪名是妨害公务罪,该罪主要体现是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面对整个公安系统,被害人又是一名交警,这就给无罪辩护造成了极大障碍。而且当时没有批捕的时候,被撞的交警,把他的同事都告到纪委去,说他们办案不力,导致我当事人没有被批捕,自己也迟迟拿不到赔偿,所以当地的检察院法院都是比较怵,都比较谨慎的。虽然结果是缓刑,但从判决书上来看,其实还是反映出法院想判无罪的这个意思在里面的。二审开庭审理,然后很快这案子就发回重审了,重审之后这个案子就开了三次庭,然后检察院最终是撤回起诉,最终做了不起诉决定,最终这个案子全案无罪了。
因为时间关系,我这里分享三个辩护经验,第一个就是走访现场,我们做刑辩律师,要有现场意识,走访案发现场能够最直观、最细致地反映案发现场的整体环境,检验各方当事人、证人所述的真实性,还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这个案件当时我在案发现场去了两趟走了两遍,还有一次是当时疫情我过不去,让他的哥哥开启视频给我,在他们县城里从警察从第一查酒驾现场到案发现场这段路开车走过一次。
还有一次暗访医院抽血现场,危险驾驶罪无罪最关键的一个点是当时医生在抽血的时候使用了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安尔碘,案卷中《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的消毒液的名称一栏,医生写着“安尔碘”,安尔碘它是含有乙醇的,这个操作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然后医院出了一个《情况说明》说是笔误,其实不是安尔碘,是复合碘,当时我是不信的。然后我就去医院暗访,当时疫情期这家医院管控还不是很严,我们当时很轻易就走进了抢救室,然后我在这抢救室的操作台上发现了消毒液拿到手上的时候发现确实是复合碘,但是扭转瓶身的时候发现瓶身上的标签上写着本产品含有乙醇成份,所以不管是复合碘还是安尔碘反正都是含有乙醇成分的。
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还说到医院从2017年6月6日以后都在使用复合碘,在此之前都使用安尔碘消毒液。
然后这个案子其实当时公安机关做了个侦查实验,认为使用复合碘也好,阿尔碘也好和不添加酒精的碘伏其实不影响这个检测结果的,所以说基于侦查实验,检察院还是把案子起诉到了法院。
为什么最终这个案子他们不敢判,我觉得是因为当时我发现了一个点,从医院出的情况说明引发的思考,咱们醉驾是2011年入刑,整个县的所有的醉驾案件都是在这家医院抽血,也就是从醉驾入刑那一天到案发的时候,可能所有的醉驾的案件都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这是一个系统的问题,有没有法院、检察院就这个问题判无罪的,是不是因为当时把交警给撞了,必须判有罪,你们才去这么搞。
当时法官专门给我打电话,说将你这次补充的意见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意见,然后发一个电子版的,然后给领导汇报。所以自从那次打完电话之后,没多久就告诉我说李律师你胜利了,检察院变更起诉,把危险驾驶罪撤销了。
关于妨害公务罪第二个辩护经验就是类案检索,今天上午有老师也提到了类案检索,这是我们常用的一个辩护方法。
现在我做每一个案件,都会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把所有相关案例下载下来研究,我们研究这些案例,不是说从这些案例中去寻找现成的答案,而是说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尽可能发现无罪的规则,比如本案妨害公务罪涉及到闯卡的问题,然后我进行类型化的这样一个辩护,通过检索的案例,包括检索到他们本院生效裁判的案例,最高院的加强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上级法院和本院生效裁判的案件要求法院进行类案检索的,然后我将这些案例进行总结发现,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基本具有三个方面共性的地方,我们可以得出闯卡型妨害公务犯罪中的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的成立要件:第一,主观明知交警设卡或者交警拦停。第二,客观上加速或者强行闯卡。第三,逃离现场或者肇事逃逸。
但是比照我这个案件全部是不符合的,第一,我的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交警设卡,不知道在执行职务,案发路段是那天下午刚交付通车,天色比较晚,路面比较漆黑,并没有交警所说的,当时设卡要查酒驾,当他行驶到这个事故现场的时候,那个交警是从绿化带冲出来的,他避让不及停下车,左打方向盘停下车,还是把交警撞倒,而且当时还有一个时速的鉴定,当时他的车的时速是22-30,当它正常行驶应该四五十迈,它是一个减速的状态,所以它没有加速,而且它也没有逃逸,当时停下来之后马上就下车,而且感觉非常的懊悔,所以说它不符合闯卡式的特征。
当时我制作了一个特别厚的类案检索案例报告提交给法院,当时法院是比较重视这个的,二审开庭后,跟法官沟通,法官认为这个案子根本达不到起诉条件,所以很快就把这个案子就给发回重审了。
第三个我想讲的点就是我们要通向无罪的结果,我们必须要为之创造条件。我分析这个案件要法院做无罪的话难度是非常大的,然后最快捷、阻力最小的就是检察院撤诉,当时我跟检察院有过沟通,我感觉检察院有这个撤诉倾向,但是你要为他作出不起诉,给他提供台阶。
实践当中撤诉的最常见的理由就是证据发生变化,但这个案件要提供新的证据很难,找不到什么新的证据,那么就是改变证据,怎么改变?我从现有证据中发现警察他们在集体造假,集体作假证,现场11名交警都做了假证。
然后我申请他们出庭,三次申请,法院他刚开始是不同意的,不接受律师的申请,后来在我的坚持申请下,法院同意了,并发了书面的出庭作证的通知,但三位证人就是不来,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然后真实性存疑,这个时候其实可以否掉他们证据的,导致本案定罪证据发生变化了,这个案子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也是以这个理由来做的不起诉。
主持人朱明勇律师:谢谢,好,危险驾驶我想谈两点,一个就是说看起来是个小事,其实很多人的辩护很经典,好像网上流传的一个李律师专门搞无罪的,说全国各地经常请他去,看起来是个很小的案子,但是为什么人家都请他去,很多公务员一判刑就没工作了,所以大家不惜一切代价都要把他请去,但是看起来好像是一个没什么技术含量,但是你发现他辩护很有效果,好多成功的,这是一个,而且这个案子有特殊性,撞的是交警。刚才按照朴素的价值观觉得你这个东西又喝酒了,还把交警给撞了,你还能跑得掉,结果跑掉了。
原因可能一个是抽取血样时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刚才我觉得这一点值得我们律师重视,在这个这个案件中它起多大作用不说,就说在案刑事辩护当中你去现场去调查,取得了一些对我们认为辩护有帮助的一些线索或者证据,这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一个可能就是对一些细节的把握,其实公安部交管局有一个非常严格的对交警非常不利的一个道路执法规范,你在路上截车不是随便可以的,他要求你必须在100米到200米,每隔5-10米要放一个反光锥筒才可以开始实施劫车的任务。然后车跑了你还不准追,很多人可能没太注意这样的一些规范,我想说的其实这个小案子辩护起来还挺有意思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看看这个案件的实施法律和辩护的技巧,请北师大的何挺教授给我们约谈,非常感谢。
与谈评委何挺教授:谢谢朱明勇律师,也非常感谢西法大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的邀请,来参加这样一个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一个活动。当时刚才陈实老师说他抽签的时候,其实我是很早在我们那个群里头很早就提出来,我说我要讲这个案子,因为我对这个案子很有印象,当时我们在评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性。
那么这个典型性刚才李律师也讲到了他的整个辩护的过程,那么我也觉得我们这个案子其实还很好地体现了我们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这种有一系列的一个状态。
所以跟其他案件相比,虽然说这个罪名相对比较轻微,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但是实际上我觉得恰恰体现了说我们实体法上罪名的严重程度和我们辩护的专业性和精彩程度。
它有很多情况下不是正相关的关系,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也可以做得很专业,做得很有价值。
我们说写文章是以于细微处见真章,但是我觉得我们可能从轻罪微罪中见,我们辩护的真章可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那么这个案子我觉得从这个辩护效果上来说是非常好的,虽然经历比较曲折,但是大家也能够看到它一直是在向好的效果上的发展,比如说从两罪到一罪,再比如说从起诉的实刑,最后在不认罪的情况下一审判了缓刑,再比如说二审发回重审,再到一审撤回起诉,所以它整体是一个一直在向好的过程,除了这个辩护效果好之外,我觉得本案的整体我有三个整体上的一个感受。
第一个就是,关于刚才李律师也讲到这个过程比较曲折,那么客观上讲可能除了再审以外,这个案子已经基本上经历了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能够经历的各个阶段,包括那些其他案件中没有的,在我们这个案件中都有那些被延长和增加的阶段,比如说退补、补充起诉、撤销某一罪名,我就在想现在我们检察院取消了,我们搞了“一取消三不再”(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在“一取消三不再”之前的案件比来说的话,这个案子的案件比很高,是属于考核要扣很多分的。
那么我们这个案子里头有侦查终结、补充侦查、审查起诉补充证据、补充起诉,一审开庭、撤销指控、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整个流程是比较复杂的。
那么实际上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辩护律师经常讲,说我们中国的无罪辩护有很多现实的形式,并不是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真正的只有这一种形式,有很多这种无罪辩护成功的现实形式,在我们这个案子里头也很多。
包括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检察院对于危险驾驶这个案子就曾经退回补充侦查,那么撤销某一个罪名的起诉,包括二审,一审判缓刑,在没有认罪的情况下判缓刑实际上都反映了我们的无罪辩护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所以又体现了我们的很多的无罪辩护实际上已经取得成功的东西实践样态。
那么第二个感受,其实我在看案卷的时候,不知道这个案子背后压力比较大,刚才李律师介绍的其实案卷里头反映不出来,所以整个来说就是始终坚持了这种无罪辩护的方案和策略。
我觉得从我们辩护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有一些案件,比如说你起诉俩罪名,你的辩护成功了,打掉了一个罪名,撤回了一个指定了一个,包括在没有认罪的情况下,说给你判了个缓刑,其实已经从辩护角度说已经挺成功了。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律师没有说取得部分成功的基础上,就见好就收,或者说我们采用了一些相对比较容易的辩护方案,比如说罪轻或者是罪轻加无罪这种辩护策略,那么实际上始终坚持了无罪辩护。
我也看到李律师的办案手记里面特别提到在上诉的时候,还专门考虑了一下“上诉不加刑”,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在考虑到不会产生更为差的结果的基础上,坚定的采用无罪辩护的方案来进行上诉。这是第二个,我觉得整个无罪辩护的策略和方案是贯穿于我们这个案件办理的。
那么第三个虽然说一直都是无罪辩护,但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辩护的具体策略和辩护要点上面其实是有差别的。比如说对危险驾驶罪来说,主要是抓住程序违法的问题,虽然我们也是围绕证据通过程序违法来打掉最关键的证据,那么使得在检察院在一审判决之前就撤回起诉。对于妨害公务罪其实也涉及到证据问题,但是它并不是我们在危险驾驶案件里头采用的这种非法证据的问题,而是主要通过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一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角度来开展。
我们这个案件可能在整体上在实际法上问题不是很多,但是我也关注到刚才李律师讲他的三点经验里面讲到,通过类案检索的方式,把闯卡的这种妨害公务的案件的一些成立要件,从当事人行为主客观方面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从实体法方面也虽然问题不多,但是也没有放过。
这是我谈的第一个方面内容,就是对这个案件辩护的一个整体的感受,那么除了这些整体感受之外,还有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我觉得除了我们的辩护律师在行使他的辩护权利的时候,我们比较常见的像这种会见权阅卷权大家都会去行使。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还有几个方面我觉得是特别需要关注的,第一个也是刚才李律师自己介绍这个经验时候讲,第一点就是去走访,那么我觉得走访其实就是充分运用了我们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调查取证其实也有很多种类型,在这个案子里头并没有说通过调查取证去获得了一个能够在法庭上拿出来作为定案依据的新证据。
那么主要是通过走访,因为我看案卷的时候,我不知道到医院是暗访,那么不管是走访还是暗访,实际上这个目的是通过调查取证去发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哪些问题,去质疑控方提出证据,所以我觉得这种角度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中的调查取证中,是不是因为毕竟像电视剧演的突然发现一个很重要的新证据,这个其实是比较难的。
像这种的调查取证,像这种新形式的律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更好的发挥他的主观的东西,我觉得是不是更值得提倡一些。
那么这里头李律师开展的工作包括两次实地走访案发的地点,还有走访医疗机构,还有走访另外一个刚才他们没有提到,当时车上还有另外一个同行的人,那么同行的人提供的一些东西可能也能够去反对当时现场的10来个交警的一些证明,这是第一个关于调调查取证的具体形式。
那么第二个我觉得是充分运用了我们法律规定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刚才李律师也谈到了,我是在想在我们这个案件里面,其实特别好的把握了我们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刚才李律师也谈到了,实际上我就在想,虽然说我们真正在实践中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真出庭作证了,并发挥了很好的效果的这种案件应该也是很少数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我申请出庭作证了,你没来,我好几次我在二审的时候我也申请,发回以后我也再申请,你不得不以各种理由来告诉我我参加不了,包括什么疫情封闭去值班什么各种的理由。
那么实际上就是通过多次坚持的申请出庭作证,导致他没来,实际上就说明了你不出庭作证的理由是没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就可以去运用我们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那条规定,去打掉这些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证言。所以我觉得因为我在看这个案子的时候,刚才李律师讲的案卷里头办案手记里没有体现,我当时觉得这个案子能发回重审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的是申请出证人出庭作证,刚才你也是这么认为的是吧?实际上效果可能也是这样子。
那么这是第二方面,第三方面我觉得是充分行使了我们申请排非的权利。
当然我们这个案子跟其他的那些案子不一样,比如说今天我们谭修义的案子肯定主要是很多都是言辞证据,但这个案子是实物证据,是实物证据的排非,但是实践中我们不管理论上来讲还是实践中来讲,其实实物证据排非挺难的,但是这个案子有一个好处,它是有相应规范操作要求的,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要求以及有大量的案件之前已经处理过,这也是涉及到刚才李律师讲到的类案检索。
那么类案检索中发现了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去处理的时候,已经有很多案子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就可以通过因为物证的取证,包括提取、保管、送检的一系列流程,违反法律规定来实现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的这样一个效果。刚才李律师没有谈到,在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中,还对控方补充的侦查实验笔录也做了一个质疑,当然它不是排非,实际上是说因为它不具有相关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侦查实验笔录一般我们也认为它是有物证,那么这是第三方面。
那么第四方面我觉得是对我们的侦查实验的运用有一个比较好的把握,在这个案件里头有好几个侦查实验,有用消毒液到底会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也有用侦查实验来看到当时他撞的时候是个什么情况的。那么整个来说,其实我们刑诉法,包括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侦查实验的要求其实有一些规定,但是不是太明显,但实践中我自己感觉其实侦查实验的运用还是有一些混乱的状况。
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侦查实验在刑事诉讼中是用于验证案件事实的工具,它的设计和执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真实的模拟的案件的条件,有明确的实验的目的,遵循程序规范以及确保方法的科学性。
同时通过侦查实验必须要有一个案件事实有相关性,并且能够得到一些普世性的结论。那么我觉得在咱们这个案件中是比较好的去对照这些要求,来排除了一些不能叫排除,来质疑了一些侦查实验的笔录,他能不能在本案中发挥证明的作用,包括第一个就是到底要用了什么消毒液的问题,用这个消毒液会不会影响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从看案卷的角度来说,李律师的质证的方法是这个案件不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是有国家强制性法规范要求的。
那么对于同样的有一些,因为对于消毒液的问题只做了一个实验,他只做了一个人的实验,其实他是没有普世性的,那么也没有再现当时抽血时候的实际环境等等,实际上有排除了这个案件跟他有相关性和真实性的问题,这是第四个感受。
那么第五个我觉得是案例检索的问题,案例检索刚才其实已经谈了很多,我觉得在我们这个案件里头,辩护里头主要是通过案例检索来协助理清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确定这种辩护的策略。
那么第二个是通过案例检索的方式,案例检索的方式来强化我们辩护策略的说服力,并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参考。那么你这里面既包括提供了22份,因为使用乙醇的消毒液导致检材被污染的不起诉的案例,也包括提供了本地法院所判处的妨害公务罪的一些判例。
那么整体来说,我觉得这五个方面既是一些辩护的技术,也是一些技巧,也是一些策略,是跟整体的无罪辩护思路是紧密捆绑在一起的,与案件事实做了一个很好的结合。
那么这是我学习辩护的一些体会,最后也是要祝贺李律师办了这样的很成功的案件,也向我们在座的以及从事我们无罪辩护的律师,尤其是在一些轻微案件中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表示最崇高的敬意,谢谢!
朱明勇律师:好的,我们感谢李律师的分享和何挺教授的精彩点评。那么接下来我们进行下一个环节。
办案手记
以案论道
法律随笔
法理沉思
辩词精选
业务进阶
▼请关注“法耀星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