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建议最高法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
最高法最应该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
法耀星空原创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我在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感到欣慰的同时,仍留下了无尽的担忧。其实,法院阶段律师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辩审冲突不断,所以建议最高法及时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作者|李耀辉TEL:177 1711 7747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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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
近日,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当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老问题以及认罪认罚等领域出现的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值得欣慰的是,最高检、司法部等部门已经注意到前述问题的存在,将这些问题作为重点,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沟通、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
早在2015年9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很不幸的是,该规定从出台之日起,就成了似乎被束之高阁的没有实际作用的法律规定,同时文本中的权利也变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权利。所以,我在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感到欣慰的同时,仍留下了无尽的担忧。
很难想象,在一个不重视辩护权的国度里会有公正的司法。试想,在律师“三难”、“五难”、“十难”时代,律师是很难开展辩护工作的,会见受限,阅卷受阻,调查取证受险,发表律师意见受难,这不能说是时代悲剧,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律师的帮助,冤案错案像风暴浩劫,就像无制动的超高速列车,何其危险。
依我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阅卷权、听取律师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等方面,虽做的不能说尽善尽美,但要比法院做得好得多,这是有目共睹的。法院方面,电话难打,法官难见,个别法院的12368热线根本打不进去,查询案件都很难,尤其二审案件,法官任性,不开庭,不听取律师意见。法院阶段,很少有电子卷宗,复制视听资料类证据难,案件的审限都是保密状态,是否延期审理、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都很难得到反馈,等等,所以,最高法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出台类似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更为迫切。
例如:
一、建立接待律师平台
建立线下接待律师平台,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规范接收及办理辩护律师提交案件有关材料的工作流程,并出具回执。
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
二、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法院作出改变管辖、召开庭前会议、开庭通知、延长审限、延期审理决定、中止审理、撤回起诉、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三、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应当提供电子卷宗,包括视听资料。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四、保障律师调取证据权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五、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
充分保障律师向法官反映意见的权利。
法院决定变更罪名以及认罪认罚案件,庭后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或者有必要时,重新开庭审理。
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不得以提交书面辩护材料为由拒绝听取律师意见,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辩护、证据材料的,法官应当依法办理,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
六、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人民院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提出的各类申请,应当及时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
七、保障律师参与庭审各项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电话、短信、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调整日期,并及时通知律师。
保障律师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的权利。
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保障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交流的权利。
保障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权利,以及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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