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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60| 徇私枉法罪二审辩护词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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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伟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张献伟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张献伟被控徇私枉法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张献伟出庭辩护。辩护人介入二审程序以来,认真研析了一审判决书,又进行了详细阅卷,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了更为准确的理解,辩护人坚持认为张献伟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现根据全案证据和事实,发表二审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评议,并采纳。
徇私枉法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渎职”上,即枉法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都是紧紧围绕枉法行为确立的,据此可知枉法行为要件才是判定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重中之重,然而本案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判决都遗漏了该要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一、张献伟没有故意包庇薛某,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而是正常办案、依法办案、努力破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枉法行为”限定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采取强制措施”[1]。     
因此,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对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枉法追诉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非真实,故依据这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刑事追诉、裁判或者不予追诉自然是枉法行为的应有之义。
张献伟在办理韩某被伤害案中,完全是正常办案,积极破案,不存在任何包庇薛某的枉法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不具备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一)张献伟没有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薛某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献伟存在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薛某,这是毫无争议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指控。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出具的对张献伟申请维权调查结论认为张献伟没有枉法行为。
事实上,张献伟不仅没有枉法追诉,恰恰是积极破案、正常办案。以下事实即可证明:
1. 张献伟第一时间调取了欢乐时光KTV监控录像,这是案件最客观的证据,监控录像反映出六个人参与打架(包括薛某),张献伟不存在因包庇薛某而隐匿或者销毁监控录像。
2. 2017年11月29日晚张献伟对薛某进行讯问,辨认监控录像,并如实作了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薛某只承认拿着一根镐把在旁边看了,不承认动手打被害人。通过薛某对监控录像辨认,证明薛某的确没有动手。2018年8月13日刑警大队对薛某制作讯问笔录,内容相差无几,可以印证张献伟如实记录,没有伪造证据、隐瞒事实包庇薛某。
3.刑警大队讯问霍某刚薛某怎么殴打这名客人?霍某刚答我真没看清。然而,次日张献伟讯问霍某刚时,霍某刚称薛某和胡少鹏在吧台下面每人拿了一个镐把,薛某用镐把打了对方的后颈部。由此可见,张献伟不仅不存在包庇薛某的行为,反而在同案犯陆续到案后,进一步查证薛某的犯罪事实,搜集薛某犯罪证据时,甚至要比刑警大队的调查力度大。
4.张献伟讯问刘某田时,刘某田称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我、小蒙古、宏伟、小五、铮铮、薛某。而刑警大队讯问刘某田时,其称“我记得好像薛奎没有打人”。这也说明,与刑警大队相比较而言,张献伟不存在包庇薛某的行为,而是进一步侦查薛某的犯罪事实。
5.张献伟对同案犯富某勒、肇某雄、霍某刚、刘某田讯问时,都在追查薛某是否参与打架,并予以如实记录在案,没有隐瞒薛某打架的事实。
6.通过法庭调取薛某涉案的全案证据材料发现,张献伟按照检察院补查提纲要求,让富某勒对监控录像指认同案犯,指认出薛某,并如实记录在案,不存在包庇薛某。而该证据本案侦查机关没有调取,没有全面收集证据,隐匿了对张献伟有利的证据,因为与其指控的张献伟没有追捕薛某形成矛盾。从刑警大队接手薛某案后,也没及时追捕薛某的事实,可以反映张献伟不存在任何包庇薛某的行为,而一直在侦查薛某犯罪事实。
7.二审法庭上,张献伟举证一份“关于3.26扫黑线索督导会”的汇报案件记录,载明了薛某案件的六位涉案人员,包括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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