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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认罪认罚后,宣判前紧急介入的一件醉驾有效辩护案例

李耀辉 法耀星空
2024-09-05

认罪认罚后,一审宣判前紧急介入的一起醉驾有效辩护案例

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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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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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和王其律师成功办理了一件醉驾案的有效辩护案例。我们在一审开庭后,出判前“临危受命”,事后来看,当初作出的一审出判前紧急介入的决定是十分正确的,也正因为律师介入后及时将案件叫停,迎来转机,“醉驾新规”紧跟着出台,又开辟了新的辩护空间,从而取得了最佳辩护效果。

当事人李某驾驶车辆,沿与由西向东孙某驾驶的重刑自卸货车相撞,致李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经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5mg/100ml。

辩护过程

当事人李某是一名公职人员,案发当晚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昏迷,虽血液酒精含量低仅有84.5mg/100ml,但有一个事故全责的从重情节,检察院给了认罪认罚可以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为了保住公职用尽了一切办法未果,最终很无奈同意签署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李某母亲找到我时,案件已经开过庭,法院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限20日),开完庭7天后,思来想去接受不了缓刑丢工作的悲剧,听取了朋友建议立即找律师。多亏没有贻误“战机”,事后想还是替当事人捏了一把汗。

因为此前没有委托律师,当事人对案件证据情况也不掌握,我们仅能从当事人处了解案件大致情况,但仅凭一些案件粗浅的情况无法对案件走向和结果作出预判。

当时家属有点不知所措,唯一的目标就是保住工作,我给出的建议是律师紧急介入后阅卷,再作出具体的辩护方案,这样或许还有调整量刑建议的机会,依经验看这种案件一旦走到二审阶段,辩护难度成倍增加,改判的机会微乎其微。

我和王其律师在一审出判前紧急介入,立即申请转化普通程序重新开庭,法官好意提醒结果已定,你们请三思是否介入,别在委托人面前落下费力不讨好……我们阅卷后发现证据、程序均存在大量问题,辩护空间还是很大的。因当时我在枣强连续开庭一个月,由王其律师先向法院提交重新开庭申请,并先后三次到交警大队调取交通事故全部卷宗材料。法院收到我们的重新开庭申请后,决定在2023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就在开庭前,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并于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醉驾新规”意外出台,为我们辩护锦上添花,提供了更为强大的法律上的理由。

庭审过程中,我们据理力争,向法庭展示了定案最关键的证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而阐述据以定案证据不足,“醉驾新规”出台,要求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庭后我们再次找检察官沟通,准备由检察官主动向法院提出调整量刑建议,检察官认为这样做不合适,毕竟当事人已经做过认罪认罚,但如果法院判免处的话他们没有意见,检察院不持异议的话也就为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扫除了障碍。

辩护要点

1.本案没有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严重不足。

根据《2023年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而本案没有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严重不足。

因收集证据不全面,庭前辩护人申请调取涉案交通事故全部卷宗材料。比如缺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又不限于以下:保管血样执法记录仪视频、送检血样执法记录仪视频、保管血样台账、送检血样受理回执、送检委托书,物证——采血管的照片、鉴定机构接收检材登记材料、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上述证据系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出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

另外,根据《2023年意见》规定,对于被告人可能构成自首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材料,但本案是缺失的,查获经过不同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也没有李某如何到案的记录。

2.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排除。

根据《2023年意见》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1)血液样本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序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不是现场制作。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处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第九条第(五)项,提取血样后,应当现场制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并详细记录。

首先,执法记录仪视频没有记录医护人员填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其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血样提取时间事实不符。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抽血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4时7分,与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血样提取时间4时29分不符,这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不是当场制作。

再次,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的A、B样本编码不是现场粘上的,这是固定血样最为关键的一步,这也是为何要求现场制作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的目的。采血管的编码不是现场粘贴,采血管也没有当场用密封袋封装,保管、送检环节亦无证据证明,无法证明鉴定对象与检材的同一性。

没有见证人。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见证人与血液提取人员为同一人,见证人本身起到的是客观见证事实的作用,但见证人系血液提取人员,根本无法起到见证、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

不能证明消毒液及密封方式,不能确定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是否添加抗凝剂。

提取血样过程未进行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

(二)血液样本封装不符合法定规范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血样提取后,医院工作人员将血样管装到一次性塑料手套中交给交警,根本未装入密封袋,没有对血样进行封装,达不到固定血样的要求。

(三)血液样本保存、送检不符合法定规范

血样提取到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理,间隔9个小时,不能证明送检血样和备存血样放在了冰箱,保管血样的台账也没有提交。

(四)提取血样与送检血样存在明显差异,不排除血样被调换以及是否受到污染的合理怀疑。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记载李某血样编号为59484846,血样含量为2ml,委托书记载也是2毫升,而鉴定意见记载的鉴定材料静脉血约2毫升,也就是不到2毫升,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1.6 条,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所收到的血样与提取的李某的血样有明显差异,不能排除血样是否被调换以及是否受到污染的合理怀疑。

(五)没有及时向李某送达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2023年意见》第八条第四款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但根据卷宗内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送达李某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距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再者2021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案件处于搁置状态,李某无法提出异议,无法行使重新鉴定的权利。

3.鉴于本案情节轻微,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请贵院对李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低,刚刚过醉驾标准,又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根据《2023年意见》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见《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驾入刑的标准放宽,在李某既有法定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时,应适用免予处罚。

(2)李某发生事故时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

(3)积极赔偿获得事故相对方谅解

(4)交警大队划分事故责任明显错误

孙某驾驶车辆的速度超过限速,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看到李某驾驶车辆后,无法及时制动,导致事故发生,孙某应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同等或至少应是次要责任。而且,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李某已经出院情况下未及时送达给李某,导致李某未能及时提起复核程序,丧失救济权利。

(5)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6)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应调整量刑建议

办案心得

2022年我与徐昕老师的大案刑辩团队共同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案是一审宣判前紧急辩护的经典案例。徐老师认为,一审宣判前作为最后关口,往往大局已定,但若能及时打停,以时间换空间,或可成功逆转。

这件醉驾案件,也是在一审出判前临危受命,紧急介入阅卷后,发现案件存在大量的问题,然后制定恰如其分的辩护策略,这个案件再次说明了,一名优秀的律师总能从案件中找到恰当的“辩点”,就算是辩护空间很小的醉驾案,也可以争取做到有效辩护。

从我国现有司法环境看,不宜单纯以结果标准评价,即律师的辩护效果不能简单地以判决结果或者判决采信程度予以评价,不否认律师意见被判决采纳可以作为辩护有效的直接依据。

辩护律师常常只能凭借专业的力量影响案件的结果,或说服法官采纳律师的意见,抑或通过书面辩护意见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但不能决定案件结果,辩护的过程是十分重要的,辩护律师在诉讼各个环节都应当全力以赴,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事实及法律主张,以说服“台前幕后”的裁判者争取无罪结果,或者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对被告人科处的刑罚。

当事人被追诉后,要做出很多种选择,譬如要不要选择律师辩护,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样的律师,律师给出对案件的分析和建议后,依然要继续作出选择,也要承担选择的后果,辩护律师同样也要做出选择和决定,需要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压力与结果,但只要追随自己的内心,永远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有极致的专业加持,精细化的辩护,就容易达到理想的结果。

从功利的角度看,为当事人获得一个明确的结果是常见做法。本案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了令当事人及其家属都较为满意的结果,保住了公职,这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以及律师的专业、坚持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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