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审判拖延战术与急速审判
审判拖延战术与急速审判
法耀星空原创 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审判应当及时形成,既不能过于拖延和迟缓,也不能过于快速。公正的审判应当保持在过于急速和过于拖延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
作者|李耀辉TEL:177 1711 7747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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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大案怕快,小案怕拖。
一直以来,法律程序中的诉讼效率因素受到当事人和律师的关注和重视。若不计诉讼程序之繁琐,进行之迟缓,对当事人无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正。
近年来,司法改革在制度层面上进行了大量创新,诸如全流程简化的刑事速裁程序得到推行,一方面缩短了审判周期,另一方面还降低了上诉率和抗诉率。饱受争议和诟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注重提供诉讼效率,这些努力都在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应该符合程序经济性的基本要求。
张军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上号召全国法院干警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抓住审判工作这个“实处”,着力在促公正、提效率、强队伍上下功夫。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急速而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审判应当及时形成,既不能过于拖延和迟缓,也不能过于快速。公正的审判应当保持在过于急速和过于拖延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
效率与公正同时兼得并提高是最理想的司法状态,但又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可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处理案件上存在两种极端方式:一种是从重从快,匆匆下判,尤其是一些恶性刑事案件,比如涉黑涉恶案件,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案件,带有目标指向的案件,为了转移矛盾都会从重从快。
另一种是,采取拖延战术、缓兵之计,迟迟不开庭、不下判。主要是想在拖延过程中缓解、平息矛盾,逐级请示汇报,消磨被告人的意志,或者法官难以下判,又不愿意担责任,就在拖延的过程中等待外部环境发生对自己意见有利的转变,等等。
在办的一件恶势力案件,目前已经二次发回重审了,一审时审限已经严重超期,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迟迟不移交上级法院,等二审法院审理裁定发回后,原审法院又迟迟不送达裁定书,这种拉锯式的审判无疑延长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如此拖延的诉讼程序中,在较大的压力长期作用下,被告人的意志会被消磨,尤其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就选择用时间的无情流逝来消磨被告人的抵抗意志,以至于最后认罪伏法或者降低心理预期。
刑事案件的审限对于实现司法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可以避免久审不判、一拖再拖的现象,但是很多案件遇到审限不足的时候,法官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业绩,总是有办法化解,往往会采取技术手段弥补审限不足的问题,而且这些隐性超审限还不被外人所知。
目前在办的两个案件,一个骗取贷款、诈骗案件,发回重审两年多时间了,距重审第一次开庭一年多了,距第二次庭审也半年有余了,走过了春夏秋冬,第三次庭审等得花都快谢了,也不知开完庭还有多久才能下判。还有一个在办的赵媛媛妨害公务案,目前已经第二次发回重审了,发回一年多时间了,2022年6月8日开完庭的,一拖再拖,到现在还没有任何出判的迹象,因为案件拖得太久,承办法官工作岗位都变动了,后来更换了法官,还得从头再来。
无休止的发回重审,不仅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如此拖延、拉锯式的审判对司法的伤害也很大,如果是无罪的案件,蒙受冤屈的被告人不得不处于长时间没完没了的被追诉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是以宣告判决为标志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宣告日与判决书落款日相符,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尤其是疑难杂案、敏感案件、领导干预、专案督办等案件,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非法羁押,若是有罪判决还可折抵刑期,但是无罪判决岂不是迟来的正义。我曾办理过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之后整整一年之后才送达判决书宣告刑期,但判决书落款日期却写的是八个月之前的日期,于是就产生了判决日期与宣告日期的不一致后果。
对于大案子来说,最怕快,一旦法院选择急速审判,辩护活动就会变得异常的艰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法庭庭审也会跟着沦为走过场,形同虚设。有的二审案件,本来审理期限短,二审大概率不开庭,法官也不听取律师意见,甚至连辩护词都懒着催要,审限未到就匆匆下判,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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