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二审法官拒绝听取律师意见,期待公正裁判乃是天方夜谭
二审法官拒绝听取律师意见,期待公正裁判乃是天方夜谭
法耀星空原创 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不能以已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而在决定不开庭审理时不再听取律师意见,否则属于程序违法,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Feb.
25
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
在办的一件二审案件,法官拒不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只是让辩护人将书面材料放至导诉台,这是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是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于是亲自到检察院申请监督纠正。
我们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法院递交了手续并进行阅卷,阅卷后发现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的两个罪名存在大量问题,二审不开庭是常态,审限短,时间紧迫,我们在对一审判决进行研判、阅卷、查阅资料、检索案例的基础上,及时形成了书面辩护意见和7项申请,包括开庭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
我们还发现一审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存在缺陷和过错,属于无效辩护,一审过堂形同虚设,辩护人没有提出任何问题,都初犯、偶犯、谅解、认罪态度好,云云,辩护词也区区不到一页纸,检法也没有发现案件的致命问题,按此趋势,很可能导致错案发生。
一审中还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但在开庭后,检察机关私自调整量刑建议为实刑,最终法院直接裁判采纳新的量刑建议判了实刑。既没有告知当事人,也没有征询辩护人的意见,更没有组织重新开庭,这明显剥夺了被告人和及辩护人的辩护权。
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不论当庭或者休庭后调整量刑建议的,都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律师的意见。当事人因适用缓刑,才放弃无罪辩护,建议实刑的话,律师有可能改变辩护策略,当事人有可能不认罪,所以检察院单方面毁约,变相加重了被告人的量刑,明显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影响公正审判,属于审判程序违法,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我们形成书面意见后,多次与承办法官及助理打电话约时间见面沟通,但法官拒绝当面沟通。其中有一次我们律师已提前与法官助理沟通好见面时间,但到了法院后,法官助理告知法官临时开会拒绝当面沟通,甚至连法官助理都不愿下来当面听取律师意见,仅是让律师将书面材料交至导诉台。
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不能以已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而在决定不开庭审理时不再听取律师意见,否则属于程序违法,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李仁钬律师说,刚刚以同样的理由到广东省检察院要求监督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马森律师也说在办的一个强奸二审案子,提交开庭申请,法官不予回复,要求当面沟通,法官各种推脱,出判后问法官为什么不通知交书面辩护词,法官理直气壮地说没时间通知。
二审法院对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中久治不愈的一个“顽症”。在不开庭的情况下,不听取律师意见的违法行为也是普遍的,这样法院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就很容易失守,逆法治潮流,麻木成风,害己害人。
对于一个案件,法官可能做不了主,但好法官与坏法官对案件的走势和结果影响是不一样的。好法官能充分保障辩方权利,比如在办的某受贿案,我申请证人出庭和调取证据,法官都一一落实,全部证人到庭,才得以在法庭上真相大白,可能最终结果不理想,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官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不论是请示汇报,还是排除案外干扰,保障了程序正义,也有可能为二审、申诉助攻。但坏法官,在法庭上表现极不耐烦,驳回律师所有申请,甚至充当控方“帮凶”,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不仅对律师意见不听取,还在判决书中不回应。所以遇到好法官,是律师的福分,对于当事人来说,乃是撞大运。
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是“自然正义法则”的要求,也是衡量一项司法裁判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他是在主持正义,这是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但很遗憾,我们办理的这个案件,法官非常无情地拒绝见律师,案件结果可想而知。因为当一个法官剥夺律师说话的机会,完全拒绝听取律师意见,期待他审慎、公正裁判乃是天方夜谭。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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