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庭前会议确有必要进行的辩护
庭前会议确有必要进行的辩护
法耀星空原创 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律师既是挑战,又是求之不得的程序辩护的武器,可以做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齐头并进,利用好的话,还能发挥“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作用。
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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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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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可以划分为庭前会议和正式开庭,庭前会议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会议,又可称之为“程序法庭”,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问题,是控辩审三方在庭前接触、沟通、协商、对抗的平台。
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律师既是挑战,又是求之不得的程序辩护的武器,可以做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齐头并进,利用好的话,还能发挥“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作用。以我的办案经验来看,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所创立的各项诉讼制度中实施状况最好的制度之一。
没有庭前会议制度时,由于审判前缺少证据交换和程序问题分流的诉讼活动,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缺乏针对性,控辩双方难以抓住证据重点,审理焦点,尤其对于证据众多、案情复杂、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毫无疑问降低了庭审的效率。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有效解决程序问题,刑诉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立法用了开放式的结尾,并不限于以上三项内容,比如还可以围绕管辖、提交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程序事项调查了解。根据规定,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前会议,同时也意味着律师的辩护空间也扩大到庭前会议中,相比较过去而言,法官开庭前都是采用书面化、封闭式、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准备,律师根本无法参与其中,法官缺少听取律师的意见的渠道,结果大量的程序问题进入庭审阶段解决。
最高院依据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李耀辉解读:五部委《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审判实际,颁布了《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实施意见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李耀辉解读:《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庭前会议的功能,为了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对庭前会议的制度实施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细细品味,有耳目一新之感。
为了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2018年最高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2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一般来说,庭前会议具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保障庭审集中进行以及降低法官预判偏差的功能。具体功能还有弥补受案审查的管辖异议之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调解与和解。此外,作为正式开庭审理程序的组成部分,在庭前会议制度之下,辩护律师在以下程序辩护方面将大有可为:
第一,可以将程序辩护前置,为实体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对于及时发现的程序性问题,以便及时、高效解决。
第三,庭前会议与正式开庭的具体程序不同,庭前会议具有协商性的特点,对于各方发表意见较为灵活,在法官的注意点和采纳力度上应当具有优势。
第四,扩大了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范围,同时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和作用。2012年刑诉法立法本意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有效解决程序问题,还增加了实体方面,比如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撤回证据、撤回起诉,等等。
第五,赋予辩护律师申请权。律师在审前阶段,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发现案件中的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避免诸如回避、管辖、排非、重新鉴定等问题留待正式开庭时提出,有些问题待在审理时,本应可以抓住的机会和权利将会丧失。
第六,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管辖异议之诉,从比较法看,有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国家大都采用听证的方式裁决异议,因为听证的方式能够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有助于异议方接受裁决结果。其实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已经采取了类似听证的处理方式。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方在庭前会议中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调查管辖权是否成立,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驳回异议。
第七,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在开庭审理前,法院确定了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不会在开庭前公布,但在庭前会议可以要求法庭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这是提出回避申请的前提,如果申请回避被驳回的,还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八,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或者申请公开审理,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以及申请对庭审进行直播。公开审理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只有将案件的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对于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不能依职权不公开审理。
第九,可以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可以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还可以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第十一,可以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另案处理的同案被告人等出庭作证,可以对拟出庭人员名单提出异议。
第十三,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是辩护律师的常用的辩护形态,如果在正式开庭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恐怕为时已晚,再如对于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律师申请侦查人员到庭接受盘询,而庭前会议中提出是一个绝佳的时机。
第十四,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这为民事部分调解增加了机会,一旦调解成功,不仅节省了庭审时间,而且法庭可以专心对刑事部分审判,并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充实了弹药。
第十五,一般在撤回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具有请求权,法院具有决定权。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法院有了建议权,对此律师可以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要求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证据或者撤回起诉。
第十六,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七,实践中法官将庭前会议作为除了阅卷之外获取控辩双方信息的渠道,就此辩护律师可以将口头或者书面庭前辩护意见呈现给法庭。
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创新,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了十余年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及越来越细致的规定,既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又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我们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既可以预判未来庭审的方向,有针对性地准备庭审工作,又能充分发挥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可以达到出奇制胜效果,所以必将大有所为。
庭前会议手记之衡水涉黑案
刘章律师
衡水案庭前会议原计划一天,没开完,明天继续。
由于法院分批召开庭前会议,所以今天的庭前会议只有我和李耀辉律师作为魏朝广的辩护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前会议上,枣强法院的系列操作让人目瞪口呆,槽点实在有点多。
1.被告人能不能吃饭的问题。开庭到 12 点,法官说中午不休息,不吃饭,几点开完几点结束。我说肯定得开到晚上,不吃饭大家都吃不消,法官说一顿不吃没事。
我说,我们不吃坚持下还可以,不吃没关系,但被告人身体不好,不吃饭不行,得给被告人安排点。法官说,被告人的饮食由看守所负责,相关规定不允许被告人随便吃外面的东西。我说,哪有这种规定,押解到法院开庭,怎么可能还由看守所负责被告人吃饭,既然看守所没有给被告人带饭开开庭,就应该由法院给安排,要是法院没钱,我们律师可以付饭钱。我又问押解的法警,看守所有这样要求过吗?法警说他做不了主,他去问问,于是就出去请示去了。没一会回来说,能不能吃饭听审判长的,不过需要审判长签一个同意被告人吃饭的条子。
我说,人家看守所说了听你审判长的,你就给安排吃饭吧。法官说,不行,吃出问题谁负责。我说,被告人吃你们法院食堂一顿饭,人能吃死?法官说,那可不一定,我担不起这个风险。法官说罢就宣布继续开会。
重新开始后,我和李律师要求把能不能让被告人吃法院食堂一顿饭作为庭前会议的讨论议题之一发表意见,记入笔录。我说这是虐待,这印证上午我们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法官谨小慎微到这个地步,哪还有可能敢去监督衡水市公安局违法办案。说了很多理由后,书记员都给进行了记录。法官听完后说,这种事情,我哪能做得了主,我得和合议庭的商议一下。于是又休庭,打电话去了。打完电话回来后,法官宣布可以给被告人安排吃饭,但被告人不能吃的太好,同时也一并会安排食堂给公诉人辩护人做饭。
开到一点半的时候,食堂通知饭好了,宣布休会一小时,吃饭。一小时后,重新开始。我问魏朝广,吃了饭了吧。魏朝广说没有。法官说不是给你安排了两个馒头吗?我问法警什么原因。法警说他们只负责押解,没有人给送饭过来。我说,中午吃饭主要是给被告人吃,结果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吃了,最需要吃的被告人居然没有吃饭。法官也有点不好意思了,再次宣布休会,亲自出去打电话再次落实两个馒头的事情。
二十分钟后,魏朝广终于吃上了两个馒头。庭前会议也得以继续召开。下午六点休会后,刚走出法院一楼门口,就听到一个法警在喊审判长,“董法官,被告人吃饭的这个条子你要签下字”…无语凝噎
2.申请回避时。我们提出异地调用检察官以及市检的领导调用到基层检察院充当公诉人办案,违法违宪,理由之一重点阐述了去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里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公诉人却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报告仅仅是一种观点,没有法律效力。
3.申请排非时。被告人详细陈述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经过,过程中被告人几度啜泣到无法控制。检察院回应时,提交了若干侦查人员、个别负责看押的保安等等证言,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取证合法性。结果一看具体内容,让人啼笑皆非。
有人说他经常嘱咐办案人员不可以刑讯逼供,时不时提醒他们依法办案 。有的保安说,他的职责就是伺候嫌疑人,给嫌疑人送饭倒水。有人说,指居期间吃的可好了,三菜一汤,肉随便吃,饭多到经常吃剩下,每顿都有三种水果,所以选择,不喜欢吃西瓜就吃苹果,中午晚饭吃的差不多,有人可能因为吃的太油腻还得了胆囊炎。有人说,被指居的人经常发脾气,闹情绪,他去那里是安慰缓解嫌疑人精神压力的。还有人说,有嫌疑人在指居期间自杀自残是为了逃避自己的罪行。
我说,你们衡水的人权保障法治水平实在是高,嫌疑人不仅吃的好睡得好,还有人专门伺候服务给倒水,还可以随便发脾气闹情绪,侦查人员不仅不给施加压力反而还主动做工作缓解他们的精神压力,还针对不同嫌疑人身体情况对症下药,胃不好的就给专门安排小米粥……
这些虚假到可笑的自证清白的证言,竟然被检察院认为足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
4.案卷材料只能看不能复制。证明合法性的证据由于是当庭提交,我们就边看边发表意见。同时要求会后复制,法官说你们看就行。我们说这是案件证据材料,我们有权利复制。法官说,不行,只能看。公诉人出示衡水市检的调用检察人员办案告知函后,我们要求拍照复制,检察官、法官同样只允许查阅,不允许复制。
我说,之前律师阅卷要求复制随案移送的电子数据,你们一开始死活不允许,最后还不是让复制了,现在又要律师反复争取才能给看吗?法官说,你们这不是当庭就可以发表意见吗,还复制做什么,查阅就可以了…
庭前会议手记之W市恶意管辖案
李耀辉律师
今天在W中院召开的庭前会议,是依辩护人申请召开的,起初法官不同意,认为一审已经开过了,没有必要再开了,开会前跟出庭检察员沟通,他说二审很少有开庭前会议的。但是我们对案件管辖持有重大异议,W市根本没有管辖权,而创设“长臂管辖”,恶意管辖。因庭前会议采取听证的处理方式,法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调查管辖权是否成立,所以这是我强烈要求召开本次庭前会议的主要原因所在。
上诉人到庭后审判长要求法警打开戒具,待上诉人落座后,我举手发言说,审判长坐的位置可能看不到上诉人的脚上还戴着脚镣,申请打开,审判长不同意,我对审判长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我说我要阐述法律理由,这时审判长说打开吧。
关于管辖问题,我花了40多分钟从法理、法律规定、管辖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阐述管辖的重要性,本案管辖明确,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W市,并专门指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刑诉法管辖规定而迁就公安、检察机关的错误管辖行为,围绕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十份裁判案例,其中就有一份是W中院自己判的。还提到起诉书与一审判决书确定的犯罪地或认定的被害人都不能作为犯罪地管辖的连接点。并通过权威著作指出向行为人指定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是犯罪对象被侵害地。被害人居住地并不一定属于犯罪地,侵财犯罪中被害人所在地与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截然不同。最后提出三种解决办法。
检察员为了“争夺”管辖权,收集了四个档案盒的证据,足有30公分厚的材料,粗略看跟管辖一丁点关系都没有。可在后来检察员帮助被害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又拿这些材料说事,说这些材料是商业秘密,我说被害人怕泄密,自己拿出来这些材料就不怕泄密吗,既然拿过来了,正好交给法庭审查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关于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我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范围,一审已经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本案二审依法公开审理,进行庭审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检察员拿出一份被害方提出的不公开审理申请书,我对此严厉提出,被害人应当参加今天庭前会议自己来申请,就算是不来也应当向法庭申请,为何由检察员代为提出申请呢,越权了,法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我重点阐述了必须公开审理的几点理由,比如首先指出被害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又从证据、事实方面阐述均与商业秘密无涉。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和范围,本案都不涉及,诉讼参与人不会接触到,公开审理不会泄露什么商业秘密。被害人提出涉及商业秘密请求不公开审理时,法院需要严格审查,不能不加审查就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等等。
关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我提出申请排除一份物证和两份口供,上诉人陈述了排非线索和事实,在我提出法律依据时,主持人打断说听明白了,但检察员回应说辩方申请排非没有法律依据……很无语。关于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我们申请了五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并阐述了申请理由。申请调取同录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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