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孩子身边有这些危险的人吗,市中级法院公布一批案例!
学校的教职工、堂兄、表姐、门卫、继父……这些经常遇到的身边人,却频频将黑手伸向无辜的孩子。
“六一”前夕,市中级法院公布一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从2014年起至今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共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372件。
其中,“性侵”案件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件等,此外还有强迫、组织、介绍卖淫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等,共涉及20多个罪名。法院梳理发现,不少侵害未成年案件的被告人借助其特有的社会身份实施犯罪。
利用教养关系猥亵男童案
被告人刘某年近60岁,在一所中学任职。2014年1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其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在自己的宿舍内多次以摸对方生殖器的方式猥亵该校多名不满14周岁的男性学生。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系恋童癖患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裁判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本案案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刘某利用其职工的特殊身份,多次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男孩,其犯罪更为隐蔽;刘某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自己宿舍内实施犯罪,严重摧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性侵类案件,保护的对象不仅是未成年女性,而且还包括未成年男性。希望学校加强监管,家长也要加强与子女的沟通,教会孩子保护自己。
利用学校门卫身份猥亵儿童案
顾某,现年63岁,曾因犯奸淫幼女罪,1988年7月7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24日被减刑释放。后被一学校聘请做保安。2014年12月,顾某在其工作的门卫室内先后两次采用搂抱、亲吻的方式,对一名6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猥亵。
法院裁判 被告人顾某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权,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有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被猥亵的典型案件。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是一名就读小学的学生,被告人是一名保安,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抓住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方式在校园内实施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应该思考的是学校。一个曾经有过性侵幼女犯重罪前科的人,如何能成为学校的安保人员。是保安,还是引狼入室?提请教育部门,把好安全关!
胁迫、引诱手段强奸幼女案
李某为达到奸淫被害人邱某的目的,通过邱某的表姐赵某介绍,赵某采取语言威胁、金钱引诱等手段要求邱某与李某发生性行为。李某明知邱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强行与邱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告人赵某帮助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赵某均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看上被害人,而被告人赵某为了讨李某,对被害人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妥协。而被害人家长忙于工作,对被害人疏于看管,被害人被表姐胁迫、在外过夜等情况也忽视不管,最后致使悲剧发生。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该多关爱子女,经常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尽早发现子女在生活中的异常,就有可能及时制止和发现犯罪,减少被害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
利用同居关系强奸案
王某与温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同居期间,王某得知温某的女儿黄某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便多次言语威胁,强迫黄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致黄某16岁怀孕,并在孕后8个月引产。
法院裁判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利用事实上形成的“养女关系”这种特殊身份的关系,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了无法抹去的阴影。
被害人多次受到侵害,乃至怀孕8个月,在此期间,若能得到一些来自于母亲的关爱,是否会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留守未成年人性侵幼女案
黄某案发时17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至2014年7月,黄某多次进入其堂妹的卧室,强行与其不满12岁的表妹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投案自首。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法官说法 如果学校及其父母能对即将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多进行生理及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如果黄某的父母能妥善保管对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音像制品,或许本案就不会发生。
挣钱固然重要,但对未成年人来说,更重要的是陪伴和关爱。留守儿童犯罪率高发、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情况在农村非常严重。希望社会关注的同时,家人也多做一些回乡工作的努力。
利用教育关系猥亵妇女案
韩某系一名高中教师,2014年9月新生入学,其担任高一年级组长并兼任某班班主任。新生军训完后,10月至11月期间,其利用自己身份之便,多次找班级女学生周某、高某、陆某等人到其办公室或教学楼走廊谈话,并在上述地点多次强行对被害人采取抠摸下身、胸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后家长知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
法院裁判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韩某身为教师,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制猥亵多名所带班级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禽兽教师的犯罪行为近几年频频爆出,多数被发现的时候都已经有了大量受害者。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初,若学校能够履行起教育、监管责任,对学生的安全有更进一步的防护、对教师团队有更严格的要求,若班级女生能采取告知家长、告知学校、报警等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害者的数量会减少很多。
希望教育部门能够加强警惕,及时开除队伍里的害群之马,确保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也希望广大未成年学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对犯罪行为说不。
醉酒少女被狼友轮奸案
高某、相某带李某等几个女孩子到KTV唱歌,在该KTV内,经同行朋友介绍,孟某认识了李某。当晚,孟某联系表弟宋某,由宋某请客,孟某邀请高某、相某、李某等一群人吃饭。席间,孟某、宋某等人将李某灌醉,后孟某、宋某与相某、高某等人将李某带至宾馆,宋某强行与醉酒的李某发生性关系,在孟某唆使下,高某、相某亦先后两次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裁判 人民检察院以孟某、宋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高某、相某另案处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宋某违背妇女意志,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孟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本案一审后,二人提起上诉,后孟某撤诉。二审法院审查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几年来,此类案件多发,另有其他女性或者男性因醉酒受到侵害。一方面,我们自然要惩罚那些施暴者,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得深思,这些被害的未成年人以及那几个被裹挟着或主动去实施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他们为什么会遭遇这场罪恶?一是社会监管的不到位,那些未成年人如何能喝到酒精制品、未成年人如何能与他人开房?二是家庭监管的缺失,这些未成年人,他们为什么会脱离监管,到那样鱼龙混杂的地方?三是自身的放纵,那些被害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出入娱乐场所、肆意饮酒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自己也会是下一个被害者?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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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日报、连网
值班总编:金同启 监制:胡柳君
编辑: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