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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的建构论解读

马晨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09-03
目前,规范性问题已经成为哲学研究的热点,关于规范性的基础和本质的研究也出现了许多理论与流派。其中,对规范性理论的建构论解读是最为重要的路径之一。学界一般将这种研究路径追溯到康德,而对康德哲学进行建构论解读最早是由罗尔斯开启的。但是,在规范性视野下,康德哲学内部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促使布兰顿等人将规范性的建构论研究从康德推进到黑格尔。通过详细阐发黑格尔哲学,布兰顿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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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康德哲学的建构论解读

罗尔斯对康德的建构论阐发最早是在与合理直觉主义的对比中形成的。合理直觉主义是莱布尼茨等人持有的一种道德理论,认为我们道德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一个先在的道德秩序,这一秩序建立在各个对象的关系之上,并且不依赖于个人及社会,单凭理性推理就能发现。它是一个“先于或独立于关于人、社会以及道德学说公共社会作用观念的道德价值秩序”。事实上,这是一种道德实在论的立场,莱布尼茨认为其可以有效防止怀疑主义、自然主义的威胁。

然而,罗尔斯认为康德的“自律”概念恰恰反对这种所谓的合理直觉主义。对于康德来说,要想真正实现道德行动,作为实践理性能力的意志本身必须完全根据无条件的法则来确定,而不能有任何经验因素的参与。正是由于意志的规定根据是无条件的道德法则,而不是偶然的经验条件,因此,人类不是凭借着自然因果性行动,而是在规范条件下自由行动。人类的行动本质上只能是由规范决定的行动,而规范在概念上是明确的。这样一来,理性人就是按照规范的概念来行动的,人类活动也就必然是概念性和规范性的。对于康德来说,范畴与无条件的道德法则构成了经验世界和自由行动的规范,但它们并非是由外部世界强加给人自身的,而是由人“主观”产生的。范畴作为经验成其可能的客观条件完全是自发的,是一种“自己产生表象的能力”。作为纯粹概念,范畴不能产生于经验,因而不能由对象规定,相反,范畴规定对象。正如纯粹直观形式不是外在于主体的形式,而是我们一切直观的主观条件,纯粹概念或范畴同样不是对外在形式的感知,而是人类经验的主观条件。也就是说,范畴塑造了现实世界,它们是具有客观有效性的主观思维条件。类似地,无条件的道德法则在客观上也是有效的,同样可以规定可感知的现实世界。但是,道德法则本身决不能凭经验得出,因为如果规定意志的道德法则是经验性的,那么意志就没有了自主性,人们的行动就会是非自由和非道德的。康德认为,决定行动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作为规律的客观条件,另一个是作为目的的主观条件,只有当这两个条件重合时,人们才会产生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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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到社会化的黑格尔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责难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开始。目前,学界已证明了理性本身作为价值与规范来源的诸多悖谬之处。但是,真正从规范性视野解释清楚为何必须从理性自律的康德走向社会化的黑格尔的代表人物当属布兰顿,他对康德规范性理论提出了两点批评。

首先,康德没有“对规定经验的概念的确定性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也就是说,他没有对概念如何能够把规范加之于经验之上进行说明。布兰顿认为,黑格尔继承康德哲学的根本之处在于对概念规范性的承诺。行动正确与否要受到概念的评估,要由“个体在执行该行为时隐含的约束自己的规则或规范所决定”。康德把以前哲学家注意分析物理事实和精神事实的本体论视角转移到区分事实与价值的义务论视角上来,并把理解概念规范可能性的性质和条件作为哲学的中心问题。但是,康德认为概念规范与经验之间的关系是僵死的、静态的,黑格尔则认为概念内容产生于应用概念的过程,从而使概念具有动态的规范意义。其次,康德没有解决概念规范的起源问题。依据康德道德哲学的内容,道德法则和道德责任不免发生冲突。布兰顿认为,这是没有把概念规范看作起源于互相承认的社会的结果。康德认为作为道德责任依据的自由是先验自由,任何坚持自由与道德责任有关的主张,即把自由看作抉择善恶的能力,都不会把先验自由等同于理性自由。而如果放弃理性自由,也就意味着放弃自律的观念。布兰顿认为,只有实用主义化的黑格尔才能克服康德二元论的困境,只有把社会看作价值与规范的来源才能正确地说明规范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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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论视域中的黑格尔规范性理论

在对《精神现象学》的解读中,布兰顿承认黑格尔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认为他发展了一种基于不相容关系的弱的整体论。所谓不相容,实际上是一种实质不相容,即黑格尔所讲的确定性的否定。

黑格尔极为重视概念在哲学体系中的作用,一方面,黑格尔把概念看作存在的本质,认为存在只是概念的外化。另一方面,黑格尔认为概念内部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且全部概念构成一个整体,概念只有在相互联系中才能得以实现。由此,布兰顿发展出了黑格尔关于规范理论的两个基本思想。第一,作为事物本质的概念具有规范事物发展的作用。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是通过一种能够使用概念的能力与其他生物区别开来的,概念不是事物的观念图示,而是我们正确理解事物的规则。黑格尔所代表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一个基本主张就是思维与存在同一,即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存在的逻辑结构是同一的。人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握现实世界,而对现实世界进行思维的把握就是通过概念来认识世界。这样一来,在概念之外别无他物,黑格尔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由概念构造的世界图景。第二,基于不相容关系的弱的整体论是一种推理主义。确定性的内容只有通过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任何直接的知识都不具有真理性。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对感性确定性进行了批判,认为我们不能真正认识直接的感觉经验,这种直接性的知识不过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个别而已,真正的知识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得。这充分体现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特点,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没有任何孤立的个体,也没有任何孤立的逻辑概念。

黑格尔在继承康德哲学关于概念的重要解读时,一方面对作为整体的概念之网作了推理主义解释,另一方面对康德哲学进行了社会化的发展。布兰顿把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社会化发展称为“规范的去先验化”。他指出,黑格尔并不把认识看作个体独立的经验判断,而是视其为特定时代的社会规范的产物。主体在进行判断和行动时,总是已经卷入互相斗争与交流的具体社会情境中。认识的真理性和确定性无非是按照当前存在的社会规范建立起来的。主体所具有的概念思维,不是独立于客体的先验的结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至此,黑格尔把康德的先验原则都转化为了社会制度。

既然知识是特定时代的社会规范的产物,那么关于规范性的说明必须引入“历史”的因素。黑格尔哲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就是将历史纳入哲学体系中。这使得各个逻辑概念不是僵死的抽象物,而是构成了一幅动态发展的逻辑之网。如前文所述,规范的形成是主体间相互斗争和交流的社会过程。某个规范的建立是过去承认的结果,先前的承诺对主体具有某种约束力,而未来需要对过去实践的正确与否负责。也就是说,过去建立了某种概念规范,未来则通过管理对过去的实践作出评估。这就把社会中的规范纳入一个动态的历史背景中,使特定社会产生的某种规范不至于成为一个抽象的原则。

综上,虽然康德对概念的理解提供了必要的规范性视野,但是布兰顿不满康德将先验原则固化在个人范围内,他借助黑格尔思想资源形成了通过相互承认的社会实践塑造规范地位的理论。在布兰顿对黑格尔的建构论解读中,推理、社会和历史三个因素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主张规范与价值是社会历史过程的建构结果。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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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张卓晶  排版编辑:张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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