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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优化营商环境切入点

卫思谕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09-03

营商环境是当下我国经济领域改革的重点之一。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持续释放优化营商环境的利好,《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党和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一直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采取了百余项改革举措,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改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营商环境向市场化、便利化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其中,尤其应将“增强社会力量”“利用信息技术”“修正法律法规”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使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加快改革补短板

根据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环境的评估,我国营商环境排名从2013年全球第96位跃升至2019年全球第31位,并连续两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不过,由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起步较晚,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营商环境在各方面仍然存在着差距。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于2019年推出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2》提出,当前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尚未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审批管理程序复杂,影响了企业投资建设和群众创业的积极性;营商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水平较低等。

为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有关营商环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的“软环境”问题。

学者们普遍认为,要解决当前改革过程中的难点,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营商环境向市场化、便利化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应找到有效切入点和着力点。其中,要在市场化方面,着力发展社会力量;在便利化方面,突出信息技术的利用;在法治领域,修正修订与《条例》精神不相符合的各项规章条款,为营商环境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构建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机制

推动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实质上就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虽然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但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权力边界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仍存在对市场干预过多、监管效能低下、公共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在许多学者看来,构建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机制,应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切入点。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郭毅表示,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场主体是改革的受众。因此,除了政府进行改革外,还需要各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包括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社区等。与此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回应各市场主体的愿望和需求,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核心指导思想,来重塑自身定位,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

厦门大学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志端提出,改革的成效要以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为准。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聚焦企业关切;实施政策后,要持续关注企业实际受益情况。这就需要进行大量实地调研工作,有必要引入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持续开展调查,将市场主体的真实情况和需求反映给相应政府部门。同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还要对政府机构自身的放管服改革情况开展考评,公开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体系中。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向东提出,在多元市场主体中,行业协会也应发挥出应有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有效沟通的桥梁。要保证第三方组织公平公正,能从行业、产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兼顾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的企业。

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效率

过去,不同政府部门的多重监管不仅造成了政府部门行政效能低下,而且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企业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环节过多,企业负责人要多次跑腿才能办理完成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此,学者们认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有效提升行政效率,提高企业办事的便利度。

郭毅表示,政府部门应普遍应用信息技术,以政务数据中心、政务大数据、政务云平台为基础,建立整体性、系统性的大数据审批平台,在部门之间实现各种审批数据的横向互联互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实现审批数据的纵向共享,通过打造智慧政务,彻底解决办事重复、过程冗杂的问题。

许志端认为,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追踪企业每一次办事的记录,促使政府行政部门上下级及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协作、互联互通,最终提升政府行政效率,提高企业办事的便利程度。

建立与时俱进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

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但现有法律往往无法全面覆盖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新实施的《条例》是对我国营商环境发展的新认识和新总结,但现有法律显然不可能包含这些新内容,因此应尽早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正与完善,使其与《条例》精神相辅相成,更有效地保障《条例》贯彻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经济系主任徐晨举例说到,《条例》规定,对于各地方在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等情况,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这种容错机制的建立直接免除了地方政府在试错过程中的责任,也就不存在后续处罚的问题。但现有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出现问题需要先明确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实施相应的处罚。如果因为一些原因免除处罚,也必须按照先定责后处罚的规定,在履行整个流程之后,才能做出免除处罚的决定。

徐晨认为,通常在短期内可以采取遵从先例的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但从长期看,仍然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和修订。当然,从世界各国来看,修订法律的周期都较长,特别是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对上位法的修订更需要反复论证。因此,如何更快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就需要政府各部门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打开思路,勇于创新,建立一套能够不断与时俱进,反映、解决各种新问题的法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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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何迪雅  排版编辑:何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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