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通过《数字服务法》:最高罚款达全球营收的6%,规制重点是平台精准广告|附提案中译本全文
当地时间1月20日,欧洲议会以530票赞成、78票反对、8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数字服务法》。这一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对其算法负责,并改进内容审核。法案将被用作与代表成员国的理事会主席国法国进行谈判的授权。
投票结束后,领导议会谈判小组的Christel Schaldemose(S&D,DK)说:“今天的投票表明,欧洲议会议员和欧盟公民希望制定一项面向未来的、加强对数字经济监管的法规。自通过电子商务指令后的20年里,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在线平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带来了新的机会,但随之而来也有新的风险。我们有责任确保在线下认定非法的行为,在线上同样认定为非法。我们需要确保我们制定的数字规则对消费者和公民有利。现在我们可以与理事会进行谈判,我相信我们将能够在这些问题上取得进展。”
删除非法内容和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数字服务法》(DSA)提案为数字服务提供者(特别是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等在线平台),明确了责任和问责制。
《数字服务法》(DSA)建立了“通知-行动”机制和保障措施,以清除网上的非法产品和服务。数字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考虑非法内容的类型和行动的紧迫性,在没有不当延迟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欧洲议会还制订了更有力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以非任意和非歧视的方式处理通知,并尊重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
欧洲议会议员说,在线平台必须确保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产品的安全性,加强追踪商人的义务(“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超大型平台的附加义务
由于超大型平台(VLOPs)在传播违法与有害内容时具有特殊风险,其应该承担特定义务。法案旨在通过强制性风险评估、风险缓和措施、独立审计及算法推荐透明度等方式来有效解决有害(可能并不违法)和虚假信息传播的问题。
其他重点
议会对委员会的提案进行了如下修改:
(1)豁免小微企业的某些义务。
(2)针对性广告投放:该文本为数字服务的用户提供了包括透明度和知情度更高的选择,包括用户数据如何变现。对用户来说,拒绝同意不应当比做出同意更加困难或费时。若同意遭到拒绝或撤回,用户应有权选择其他方式访问平台,包括“基于无跟踪广告的选择”。
(3)禁止为投放广告而使用涉及未成年人数据的定向或放大技术,也禁止根据特定类别的数据对弱势群体进行定向;
(4)赔偿:数据服务的用户与组织应当享有因平台不遵守其调查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
(5)应当禁止网络平台使用欺骗或诱导技术,通过“算法黑箱”影响用户选择。
(6)基于算法排名上允许更多选择:超大型平台应当至少提供一个不基于数据分析的推荐系统。
(7)全体会议批准其他涉及数字服务提供者的修正案时,需要在其条款和条件中体现尊重言论自由、媒体自由和多元化,以及一项关于匿名使用和支付数字服务的权利的新规定(投票名单见此,提交给会议的所有修正案见此)。
以下是欧盟《数字服务法(提案)》中译本全文:
来源 :数据法盟
编者按:
《数字服务法(提案)》是欧盟提出的一套全新规则,规范了作为中介机构的平台将消费者与商品、服务和内容连接起来的数字服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数字服务包括在欧盟运营的在线平台,如市场和社交媒体网络。欧盟委员会为单一市场中的平台等中介机构服务提出了一套单一的规则,确保平台等公司可以在欧盟范围内扩大规模。这些规则平等地保护欧盟所有用户,既保护他们的安全,使其免受非法商品、内容或服务的侵害,也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数字服务法(提案)》认识到大型在线平台对欧盟的经济和社会的特殊影响,该草案对这些平台的提供者如何控制和中介信息设定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标准。
《数字服务法(提案)》也为建立真正的欧洲互联网服务治理体系提出的基础性建议。监督和执法机制旨在加强单一市场,并使成员国之间进行有效合作。它还确保了欧盟层面的快速干预,通过数字服务协调员网络和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解决欧盟范围内的问题。
借此机会向所有译校者的无私奉献致敬,他们分别是:组长:魏冬冬;译校成员:柯恬恬、李夏云、李昳婧、李雅琪、潘星宇、苏若昕、陶慧汝、谭昊平、谭子兮、王欢、严怡珺、曾晨、庄玉友等数据法同仁。感谢他们对公益项目的无私奉献!
以下是欧盟《数字服务法(提案)》中译本全文:
本文转载自:武大竞争法
注: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欧盟中国商会立场,本文仅供会员和读者参考,不做商业用途
往期回顾
世卫:奥密克戎可能使欧洲疫情走向终结
《周·知》|欧方说正筹备中欧峰会3月底召开 欧盟推进外国政府补贴等立法
2021年中欧贸易额达5.35万亿元,增长19.1%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