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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出人工湖!湿地是“尸地”!开发商的套路到底该怎么躲?

张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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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者,人生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这是不少人从校园走向社会以后学会的第一堂“重要一课”。

近期两则新闻上了热搜,都和房有关,或者说都和“惨痛的购房经历”有关。

一则是业主收房惊获蓝色“人工湖”的
雷人事件


11月17日,某小区业主反映,经过一年多等待,收房时发现小区的“人工湖”里没有水,小桥也是摆设。橡胶地刷上蓝色就成了景观“湖”,绿化也很敷衍。


说起来您可能不信。

现场版的人工湖近景是这样式儿的↓


俯瞰图是这样式儿的↓


小心翼翼过桥是这样式儿的↓↓


这湖确实很人工……

业主要想把这当做“湖”
那心得多大?演技得多逼真?


怎么说呢,外人看热闹,一则业主留言其实挺让人心酸↓

另一则是某小区开发商宣传的
千亩湿地变“尸地”的惊悚消息


某小区的开发商此前宣传楼盘说,房子周边是千亩湿地,听着挺不错;谁知最近业主在玩无人机航拍时,发现惊悚一幕:楼盘周围一格一格的,这是一个墓地啊!没想到开发商回应:湿地公园

尚在规划中......

规划中……

划中……

中……


据称开发商正在努力把规划变成现实↓


下图是小区附近近景,看上去确实很大一片,业主看着看着后背也湿了很大一片↓



商品房当然是商品,对于开发商想把商品包装得更加诱人这一点我们是完全理解的,神志清醒的消费者也都有心理预期。

关于商品房销售中的夸大宣传
其实大家都见惯不怪

上面这款可以叫坐北朝南、采光优良(请忽略人工画上去的“窗户”)


上面这款叫花园式小区,请把装修垃圾想象成假山。


上面这款通常被称为成熟商圈(忽略右下角乱窜的活鸡)


如果以上还能忍,不知如果您是文首两则新闻中的业主,还能不能忍。我们只是觉得,开发商不能试图把消费者蒙在鼓里,真把消费者当傻蛋。



其实,关于开发商应受到何种程度宣传的约束,最高院早就有了明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就是说原则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开发商不受其约束,可以稍微放飞自我夸张一些,这个大家都懂得)。但是(划重点)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就应受其约束了)!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保留好开发商对楼盘的相关宣传资料,包括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信、微博等媒体所作的宣传资料、广告牌、样板房等。当发现所购房屋及配套设施等与开发商售楼时宣传不一致,确有证据构成虚假宣传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购房人可以自知道开发商虚假宣传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购房合同、退房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购房人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虚假宣传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真遇到了该怎么维权?


第一、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

要理性审视广告内容,并要求开发商把广告宣传的承诺写入合同约定条款。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广告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把广告的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一般协议里有"最终交付以政府规划或最终确定的示意图为准"类似的字眼,购房者在签订的时候需谨慎,因为一旦签订,将来面临着即使其存在不实宣传或虚假宣传或者欺诈宣传的情况,维权时也会存在困难。


第二、收集与查证关于所购房屋的信息

购房者在买房之前要持理性的态度,应该到楼盘实际位置去看,多关注楼盘的位置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是否与宣传册上描述的一致。规划等还可以向当地规划门咨询核实、资料查询,并要求将期待的规范设施写进合同。


第三、尽量达成书面约定

消费者购买"精装房"、"学区房"、或者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有要求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精装房"的装修标准、所用材质、价格、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学区房"关于保证买房一定能让孩子就读名校,以及违约后的赔偿等内容。将比较重要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加入到合同正式文本或合同附件中,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注意证据的收集

对于开发商派发的宣传册、广告彩页、样板房照片、小区规划图或其他宣传资料,购房者应妥善保存。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的条件,也可以要求纳入合同中,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诉讼维权的证据。


虔法君仍旧觉得:卖啥就该吆喝啥,做广告实事求是比什么都强。毕竟,卖房不易,买房更不易。前半生的积蓄加下半生的负债,消费者就甘心买了个雷人事件?谁不会讨个说法到底?


作者:张璐
编辑:刘钦
审核:王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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