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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车轧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凭啥让我赔?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准备驾车外出,没想到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旁玩耍......

吴先生并没有留意到这一情况,驾车起步轧到儿子。经抢救无效,小吴不幸死亡。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这下保险公司不答应了明明是驾驶员的责任凭啥让我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为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该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

法院: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共计1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虽系父子关系,但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驾驶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难道肇事者因为身份关系就可以免于处罚吗?当然不!刑事责任部分司法机关也会依法判决来看一个类似案例👇安徽繁昌的舒某在自家门口倒车,没有注意到1岁多的儿子正在轿车后方,悲剧就在一瞬间。县交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舒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受害人之母亦对被告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最终,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赔的要赔,该罚的要罚虽为肇事者,但同时也是被害人家属虽获得了经济赔偿但心灵创伤如何弥补
驾驶有风险任何环节都别掉以轻心共同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钟明

审核:黄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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