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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偶的借条上签字,我要一起还吗?
基本案情:
林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华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借据》,林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手印,其配偶李某在借款人下方空白处签字并捺手印。后林某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还款。为此,华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林某与李某共同偿还该借款。
法院处理: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系李某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且李某在借款借据上签字,表明李某知晓该笔借款及借据约定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华某要求李某与林某共同偿还尚欠借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判决林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
特殊情况:
该法条在内容上确立“共债共签”基本原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的一个亮点。通过类案裁判,若夫妻一方明确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借款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若夫妻一方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未明确表明是证明人身份的,可视为其知晓并认可该借款,进而认定为“共债共签”亦无不可,需要为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漳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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