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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反对其他行业参照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
自全国开始重视VOCs的污染防治之后,广东省开历史之未来,于2010年发布家具制造、印刷、制鞋、汽车涂装四大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引领了向VOCs开刀的潮流,也早于全国成功治理大气多年,珠三角以全国发达地区却非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而骄傲不已。
自然,《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以其VOCs排放值最严(30mg/m3)而成为业界的圭臬,很多没有明确标准的行业把他作为参照的标杆。
历史功过,是非谈笑,我们暂且不说。但发展到现在的情况,我已经反对其他行业一味以家具行业排放标准作为参照依据了,原因如下:
一、很多行业和家具制造行业没有可类比性。
众所周知,参照类比,不管是工艺、污染物排放状况都要有一定的可比性,执行标准也不例外。
很多行业,和家具制造行业根本就是风牛马不相及,比如塑料有机聚合物的注塑工艺,聚合物的VOCs形成产生是由高温热解、分子挥发甚至是不明原因造成的,家具是由涂层以及有机溶剂的挥发造成的,两者根本没有联系,机理完全不同。控制方法、低VOCs辖免范围等根本不同。
再如精细化工的生产制造过程,不管是化学品反应或是挥发过程,其机理和家具制造行业也没有半毛钱关系。
不信,看看污染源普查系数就知道。
可叹的是,环评技术方法中,工程分析的可类比性要求环境条件、工艺条件以及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要有可比性,但到了执行标准上,参照一个毫不相关的标准,根据原因就是有这个污染物控制指标并且“最严”,而丝毫没有考虑其类比性。
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改变了。
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已经有很大局限性,其他行业参照不得。
首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出台的时间,对于很多概念和监测方法都是临时性的。概念上,家具制造行业对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概念,是“在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而最新的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概念已经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概念变了,还可参照吗?我觉得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其次,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监测标准,参照的是室内空气监测方法,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监测时要求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同时要求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这本身监测的是C6-C12,只要求达到总量的80%,现在的监测规范是要按分析成分的90%进行采样监测的。
呵呵,也怪不得家具标准最严,原来取样的占比要求本身就低,和现在NMHC和TVOC的监测方法也不一样。
如果不了解这些局限性,参照一下也没有问题啊。但当你了解了这些情况,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排放标准还合理吗?
三、从严执行本身就是悖论。
早期出台的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之所以参照这么广泛,成功于两个字:“早”和“严”,而没想到他闪耀如明星,成为一个广谱的标准,也是醉了。
有则遵守,无者从严。这是环保规范标准的金科铁律,然而,却不一定是对的。
制定标准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还有,既然是国家标准,应该有一个泛之四海而皆准的范围。
标准的制定是一个法治的体现,如果没有标准时随便找一个严格而不可操作的标准来执行,那就是人治了。那就是有文化的人当流氓啦。
在环保发展的历史上,诞生了很多特有名词,比如举证倒置、污染推定,包括无则从严。其中好一些都是初期发展的产物,为此也走了不少弯路。比如禽畜养殖行业如果综合排放标准的COD严格到100mg/L,到后来由行业标准修正为400mg/L,那个要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排放要求一级B也是因为不接地气,听说现在已经放松了不少。
“无则从严”和“按照最不利情况”是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的一对孪生兄弟,来自于同一个心理暗示,其实是不尽合理的。比如,在保税区里,化工企业的毗邻是一个塑料制品厂,环评是否可以说连化工厂这些环境影响严重的都行,这个塑料制品厂肯定行?
高疯论坛上,陆总总结过一段精彩的话: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更怕有文化的人去当流氓。
现在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指南、规范、导则等整个体系基本成熟了,以排污许可证为管理核心已经形成,无则从严已经不太适用,如果有了标准,还从严那更是好笑。
四、最重要的一点,现在已经有国家标准了。
国家标准是什么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这个标准有很多内涵,但关于标准执行上,认识了非甲烷总烃(NMHC)就是VOCs,无组织排放不是说无组织而是怎么控制其有组织并给出标准,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
首先是VOCs的概念的清晰,挥发性有机物(VOCs)定义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其次是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非甲烷总烃(NMHC)我们都很熟悉,在2017年又定义了新概念,使其应用领域广泛。TVOC的概念也得到更新,早期的TVOC概念来自《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是指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6-C16。现在是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空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要求达到总量90%以上的单项物质加和。其监测方法为hj 644和hj 734。
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0.3.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差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也就是说,收集处理后的有组织排放,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标准。
这里又引出一个问题,GB16297的VOCs排放标准的指标就是非甲烷总烃(NMHC),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里的指标总VOCs是不同的。
五、VOCs管理用非甲烷总烃指标比较准确直接,决定了其他行业不宜参照家具制造行业。
引用某位监测人员的话:“不是VOCs这个概念有问题,实在是检测方法无法表述这个总挥发性有机物的实际含量 ,所以非甲烷总烃这个方法在17年又被修订为“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FID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至此NMHC被推上了“本标准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行的综合控制指标”的神坛,实在是总VOCs监测方法难当重任”。
前面几篇文章也反复说过,非甲烷总烃(NMHC)的监测是减法,相对粗放,方法简单成熟,大范围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是加法,细分准确,理论上是应该更加准确但实际监测却是大范围较差。
这是由监测条件决定的,室内空气监测方法的主要测量区间在于C6-C12的范围,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里对于TVOC的定义更加严格,要成分90%以上的成分进入,在当前的技术条件和监测条件下,谈何容易?
在技术条件发展尚未到达高水准的时候,用非甲烷总烃(NMHC)进行简单直接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办法。
比如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在省标《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里就直接采用了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表征污染物,原因很简单,“充分考虑我省当前监测能力,选定控制项目已在我省具有一定的监测、控制等基础条件;对于一些污染物浓度低、毒性小的指标尽量通过综合性指标予以控制;而且还要充分考虑目前 VOCs 监测方法以及我省的 VOCs 监测水平,以便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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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个人观点,伤者自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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