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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青起诉阿宝案16日开庭,全面分析阿宝的胜率!一场善与恶的对决!

张箬涵 张箬涵 2020-02-02

聊城“假药”案当事人王玉青起诉知名自媒体人“烧伤超人阿宝”案即将于10月16日开庭,也就是明天。

这是一场正义与恶、善良与恶的对决,让我们共同关注,把对正义一方的支持传递出去,一起声援阿宝医生!

该案将进行不公开的网络在线审理,阿宝在北京,而之前根据王玉青律师来套路我时候透露的信息,王玉青也在北京,虽然没有详细的法庭信息,而箬涵猜测,此案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0月启用,是一种新兴的庭审方式,原告和被告均不用去法庭,仅需登录法院的在线审理系统,全程三方连线在线审理,目前,互联网法院处理类似网络侵权的轻量级案件。

这种方式大大节约了诉讼双方的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王玉青起诉阿宝的理由是人身权纠纷,所以适合在互联网法庭审理。

阿宝曾经申请过公开审理此案,但法院没有采纳,也就说明天的网络庭审不会有直播,也就当事双方能知道整个庭审过程。所以,很多读者希望明天能看到庭审的希望是无法实现的。

而且开庭后到宣判还有一个很漫长的等待阶段,当然,也有可能当庭宣判,互联网法院有当庭宣判的先例。

那这场诉讼,阿宝医生的胜率高吗?还是王玉青能够胜诉?今天箬涵就根据一些专业知识,全面分析下这个案件,阿宝医生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首先声明,本文观点仅为作者张箬涵的个人分析,一家之言,仅供参考,大家可以开放讨论。

01是否涉嫌侵犯姓名、肖像、隐私权

王玉青起诉阿宝是属于民事案由中的人格纠纷权,从下图可以看出,王玉青基本是以肖像、姓名、隐私、名誉等权利受到侵害而起诉阿宝。

我们可以把姓名、肖像、隐私权放在一起讨论,名誉权接下来单独讨论,那阿宝是否侵犯了王玉青的姓名、肖像、隐私权呢?

在这一点上,箬涵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查询,阿宝被确定侵权的可能性不大,法律虽然规定公民享有姓名、肖像、隐私权,但并不是使用了就侵权,它是有一个大前提的。

比如以肖像权为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未经本人同意和营利为目的

媒体新闻报道使用肖像权,在我国基本上不构成侵权,可以试想下,如果新闻机构刊登了新闻当事人的照片就侵权,那新闻报道基本无法进行下去。

所以媒体处于传递信息而使用的新闻人物的照片,不构成侵权。

那自媒体算媒体吗?严格意义上讲,不仅是自媒体包括所有网络媒体,比如四大门户类网络媒体都不算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媒体,因为没有法律赋予的采访权。

所以网络媒体,包括自媒体其实都是没有采访权,仅能发布正规媒体为信源的新闻。

虽然我们一再吐槽山东电视台,但人家是正儿八经的正规电视新闻媒体,具有采访权,而聊城“假药”案也不是阿宝医生第一个采访而来,作为自媒体,我们都没有采访权,我们只能转发评论正规媒体发布的新闻。

就比如很多读者遇到不公事,选择求助于张箬涵,我十分感谢各位读者认可,我也想帮助大家,但作为正统新闻专业毕业的学子,我深知网络媒体是没有采访权,所以基本上我都婉拒此类的求助。

所以,在阿宝的最开始的文章也是源自国内正规主流电视媒体山东电视台的报道,在山东电视台的报道,王玉青的姓名、肖像均有露出,这是新闻常规报道必须的因素。

如果阿宝发布新闻评论涉嫌侵权王女士的名誉权,那是不是相当于说最早报道此案的山东电视台也涉及侵权?当然不可能!

在新闻传播范畴,这完全不是侵权,而是传递新闻信息必要的因素,新闻传播学上称之为“新闻的六要素”是5个“W”和1个“H”, 即Who ,What ,When ,Where ,Why和How。

也就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这是新闻必须的六要素,如果新闻当事人都以此为由告媒体侵权,那就乱套了!

人物信息是新闻报道的关键,所以阿宝文章中使用王玉青的照片、姓名等因素只是新闻要素之一,不构成侵权

02自媒体是否营利性机构?不是!

王玉青的水军可能会叫嚣阿宝公众号有广告、有赞赏,所以是靠着王玉青的肖像权营利了,所以构成侵权。

首先这个认知的前提就不对,自媒体虽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正规媒体,但随着5G的来临,移动互联网的大发展,自媒体是适应时代的产物。

首先说广告,公众号本身就有自带的广告,自媒体也会偶尔发下广告,但这不能把自媒体完全看成营利机构。

大家想下,我们在看电视、报纸、杂志的时候是不是都会看到广告,媒体自诞生之时,就与广告相伴,我们已经习惯了传统媒体上的广告,自媒体上的广告亦如此。

当然,自媒体作者一定要严把质量关,不然会伤害读者。

再来说赞赏,这完全是用户自主的行为,不赞赏也能阅读文章,而赞赏是鼓励作者创作的一种激励,不能看成自媒体营利的手段。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优秀的自媒体作者是优质内容的提供者,应该予以激励,而阿宝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完全不构成侵权王玉青的肖像、姓名、隐私权。

03是否侵犯名誉权?

再来看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和法人的品德、声望、声誉等各方面的评价。主要行为为侮辱、捏造信息、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而阿宝的文章,我个人同样认为不构成侵权,阿宝没有捏造这个不实的信息,所有的文章都源自于山东电视台最初的报道,加上作为医生的专业评价而发布的。

王玉青的行为,阿宝没有捏造,没有构成侮辱,只是客观的评价她的所作所为。

什么是名誉受损,王玉青本人目前还在微博上一直攻击、造谣污蔑我,这种完全背离事实的信息才是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我今天才发现王玉青9月初在微博上辱骂、造谣我!

我为什么肯定这个号就是王玉青本人,就是因为她的这句“我是你亲爹”,王玉青之前打微信语音辱骂我的时候,就一直重复这句话。

王玉青曾经加了我微信,卧底在我的读者群,然后拨打语音辱骂我。再一次放出当时的录音。

这种人身攻击、恶意造谣、非法人肉我的个人真实信息,这才是侵犯公民的名誉和隐私权。

王玉青已经涉嫌严重侵犯张箬涵的名誉权!

王大妈,谢谢你又给我送上这么个证据,我会向法院补充提交此截图证据。


结语

综上,这次案件,我个人认为阿宝的胜率在90%以上,因为有之前案例可以借鉴。

黄淑芬因在一起车祸后拒绝赔偿,肇事者黄淑芬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此后将新浪微博以及在网上传播相关视频的律师岳屾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2018年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黄淑芬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让我们共同声援阿宝医生,共同站在正义一方!

我是张箬涵,专注原创高质量文章,山东济宁人,定居在深圳,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曾是一名新闻记者,因写山东官本位的文章被大众熟知,后又因追踪报道聊城“假药”案小有名气。我关注社会民生,遇到不公的事情总爱“多管闲事”。
我会坚持为不公的事情发声,欢迎您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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