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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文化的股民们,若亏损,找赵薇

2017-11-17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昨天准备下班时,无意中看到新浪财经的新闻:赵薇夫妇的事项有了新进展。日前,顺龙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及控股股东黄有龙(赵薇丈夫)已打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

 

看到这新闻,我不免感到好笑:赵薇夫妇贼心不死,不见棺材不掉泪啊。当然了,这是他们夫妇的权利,他们若提起,证监会是必须给予他们这个权利的。既然刺刀见红了,那我们就来说说股民和万家文化(现叫祥源文化)的事,看看你赵薇夫妇还脱得了干系?

 

2017年1月12日、2月16日,龙薇传媒(赵薇控股的公司)通过万家文化在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也因此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加之赵薇名人效应叠加,万家文化股票大幅波动。

 


2017年1月12日虚假公告发布后,万家文化股票进入快速上涨通道。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其后万家文化股票持续下跌,给部分股民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尤其是那些相信“跟着小燕子有肉吃”的股民其损失更是惨不忍睹。

 

好在,最终证监会没放过赵薇,对赵薇夫妇处以罚款和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决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相关人也予以了相应处罚(拟决定)。按照证监会的认定,赵薇夫妇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存在直接责任的。

 

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 参与虚假陈述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 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对照以上规定,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应当对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所导致的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薇作为龙薇传媒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龙薇传媒尽管是赵薇控股的公司,但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皮包公司,所以单凭向龙薇传媒索赔,无任何实质意义,必须同时向赵薇索赔,毕竟赵薇有钱嘛,这点道理谁都懂。

 


目前来看,2017年1月12日后,因受虚假公告忽悠,买入万家文化,2017年4月1日后卖出该股票或连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股民们,或许小燕子姐姐这次能帮你们一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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