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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这次恐怕摊上大事了

2018-04-17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昨天看新闻,看到多个媒体提及“报道显示,在过去 10 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 25 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 2630 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说实话,看到违法次数2630次,我真的很惊讶,赶紧利用我的独门绝技对鸿茅药酒的这家公司查了查,查到的处罚信息是一次。


 

后又从其他媒体新闻找到如下几次:


 

究竟是不是2630次,我不敢确定,但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过,这是千真万确的。

 

此次鸿茅药酒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不是因为其违规广告,而是因为“跨省追捕”这事:去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并在标题上指鸿茅药酒是毒药。今年1月10日,谭秦东在自家楼下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带走,目前被羁押在凉城县看守所。

 


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15日,凉城县公安局在新浪微博发布通报称,对谭秦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系因其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表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警方通报,部分专业人士发表如上评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同时,按照传统刑法学教科书理论,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所取得的名誉;商品声誉,是指经营者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功能上的良好称誉。

 

照此,医生谭秦东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他有没有捏造事实,二是鸿茅药酒是不是存在良好信誉和声誉。

 

笔者不是医学方面的专家,对谭秦东帖文是否属于捏造事实,不作评论。关于鸿茅药酒的信誉和声誉,笔者认为,如鸿茅药酒确实存在多起被处罚情况,那所谓良好信誉和声誉那就是自欺欺人的说法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信誉,又何谈损害信誉?

 

再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通常是受害人的竞争对手(包括竞争对手的雇佣者)或受害人的冤家实施的。目前的信息看,谭秦东貌似不属于此类情况。

 

谭秦东作为一名医生,从专业理论角度对鸿茅药酒发布评论,其主观上并无明显的损害故意。谭秦东帖文上将鸿茅药酒定性为“毒药”,确实有所不妥,这种不妥可作为民事侵权对待,不宜简单粗暴地作为刑事案件对待。

 

鸿茅药酒公司对待专业人士的评论文章(或许确实是过火的评论),不是本着虚心讨论或实事求是谴责的态度,而是直接蛊惑、煽动司法部门介入,这太不上档次了。须知,和气生财,你把网民和客户都得罪了,还做屁生意啊?

 

或许这次,鸿茅药酒真的摊上大事了,勿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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