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案撤销,当事人谭秦东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
前天(5月17日)下午16时,“鸿茅药酒”事件当事人谭秦东通过妻子微博发表声明,向鸿茅国药正式道歉。
该微博发布一小时后,鸿茅国药公司即针对谭秦东的致歉发布声明,称接受道歉,公司将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并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撤回侵权诉讼。
据昨天的新闻,5月17日,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已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撤销了该案。
这一系列“组合拳”把人看的眼花缭乱,心乱如麻,都是些啥和啥啊?说鸿茅药酒是毒药的谭秦东道歉了,你们怎么想?
也有人从公安部门撤销案件的信息中嗅到了一股子“商机”:谭秦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啊。
谭秦东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我们看《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谭秦东2018年1月11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7日又被凉城县公安局撤销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谭秦东的经历正好符合以上(二)情形,按理应该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法律的学习和运用绝不是断章取义,盲人摸象,否则人人都是法律专家。喷子们言必称“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条款,总认为只要是动嘴不动手的,都不违法,这就是纯法盲的说法,典型的一知半解的法律解读。宪法一方面说了言论自由,一方面又说到了行使言论自由的边际和底线。只说一方面,要么是人傻,要么是人坏。
《国家赔偿法》对获得赔偿的情形说了,同时又说了获得国家赔偿的除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凉城县公安局撤销谭秦东案件,不追究谭秦东刑事责任,依据的正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赔偿的除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如此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谭秦东即属于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从而得以被凉城县公安局撤销案件。
所以,谭秦东案件尽管被司法部门撤销了,但对此前谭秦东遭受的羁押无需予以赔偿。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这道理又怎么说呢?错误是你犯的,抓你是应该的,只不过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你道歉的态度以及鸿茅的谅解,不需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这是依法对你的照顾,对你照顾了,你当然不好要求赔偿。不能把对你的照顾,当成要挟国家的借口。
看来,谭秦东国家赔偿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但话不往死里说,如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对谭秦东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的,谭秦东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总之,抓有抓的理由,放有放的道理,不赔有不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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