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元怼范冰冰能怼出个啥?
这两天,范冰冰被一个叫崔某元的人怼了。
起因是5月28日,崔某元发了这样一条微博:“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1)” ,微博同时贴了五张图的打码的明星演出合同,合同明确指出片方需要支付给乙方1000万的片酬,还需要给乙方配一名化妆师(乙方指定),月薪80000元。乙方要求每日伙食高达1500元……
一看便知,是个大牌明星。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合同一条款中暴露了范冰冰三个字,这个是被细心的网友发现的。现在的网友啊,太厉害了,反正我是没耐心看这合同的。说实话我对明星这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不感兴趣,明星八卦绯闻方面的法律事务不是我的侧重领域,我有个三观正的同行朋友倒是专注做这块领域,有需要的明星可和我联系,俺来撮合撮合(女明星律师费打骨折)。
这条微博还不是主要问题,顶多就是骂骂人的小事。崔某元后来又上了一个猛料,5月29日,他又发一个微博: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 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
这个微博和前一天的一对应,傻子都猜得出来,这微博说的是谁。
范冰冰也毫不客气,随即发布声明称,崔某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诽谤等。
我上文曾提及“崔某元又上了一个猛料”,为什么我说崔某元针对范冰冰的29日的微博才是猛料呢?
28日崔某元发的微博其实是个引子,他的微博全文是: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1)。大家注意没,这里有个“(1)”,其用意显然是告诉后面还有“(2)”“(3)”等。所以这微博是个引子,摆不平的话,大戏在后面。
第二天的微博才是实锤,实锤就实锤在爆料了“大小合同”,“小合同”对外公开,“大合同”不对外公开,小合同要履行,大合同也要履行的。这和房地产市场上的阴阳合同相似,区别在于阴阳合同通常是履行“阴合同”,“阳合同”仅仅为了应付房地产登记和税务部门,专门用来逃税的。
因此,崔某元爆料大小合同,并非是对范冰冰的羡慕嫉妒恨,其真实用意不言而喻——范冰冰涉嫌偷税漏税,相关部门你们看着办吧。隐瞒了5.00千万的收入,这可不是小问题了。
以前隐瞒收入少交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叫偷税罪,2009年后,该罪名改为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演出收入税率粗略按20%计算,5000万演出收入应征税就达1000万。逃税罪的立案标准起点是5万元。可想而知,如果范冰冰真的逃税的话,绝对是重罪。
对于曝光的1000万和5000万的一大一小双合同事件,有关媒体问到崔某元“是指范冰冰吗?”崔某元称:“我没说”。但是他也承认自己有一抽屉的合同。
崔某元之所以强调“自己有一抽屉的合同”,也是心机很深的,因为刑法规定对逃税罪,“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他这“一抽屉的合同”说法意思指你是N起逃税,这可真让人摸不着底。若真如此,估计范冰冰此时芒刺在背,如坐针毡。
此刻怼来了很隆重的法律问题,如崔永元信口雌黄,那崔永元构成诽谤,轻则违法,重则为罪。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即范冰冰要自己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于崔某元“我没说”范冰冰之辩解并不能逃避追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相反,如崔某元所言属实,确属实锤的话,范冰冰这一方构成逃税罪毋庸置疑,这对范冰冰将是致命的伤害。
所以,这次崔某元和范冰冰的微博“对赌”玄妙精彩,鹿死谁手,各位看客拭目以待吧。
为范冰冰提供的建议和策略
鉴于范冰冰为我打过工(我是华谊兄弟的股东)的这份情谊,我向范冰冰还可提供一两个独辟蹊径的法律思路:如崔某元的说法空穴来风,你还可追究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直接的,可以是间接的。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如崔某元捏造事实,其目的肯定欲使范冰冰受到刑事追究,尽管其不是直接向司法机关直接告发,但其通过微博发布,搞的锣鼓喧天的,相关机关定然知晓,其告发手段已达到,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此时已经着手调查了解此事也未可知。我认为此种情况涉嫌诬告陷害罪不是没可能。
还有,即使崔某元28日爆料的情况属实,崔某元也可能涉嫌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范冰冰不存在大小合同,未构成逃税罪的情况下),具体不细说,直接看下图(图来自微博用户“风的节奏吹”):
门道很多,有个足智多谋的法律顾问多么重要啊。崔某元怼范冰冰怼出了丰富多彩的普法课啊!哇咔咔。
我很好奇,崔某元这么怼天怼地的,图啥啊,刚上网了解了下,据说是因为当年与冯小刚、刘震云的恩怨纠葛。他表示2003年时,冯小刚执导了电影《手机》,在电影里影射侮辱了自己,对他本人和家人造成了恶劣影响。此次在微博上连续发声狂怼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崔某元表示是因为《手机2》的拍摄再次激怒了他。
《手机》电影我是看过的,真的没看出来是影射崔某元的,不知道他想的啥。这小鸡肚肠,睚眦必报的人啊。都什么一地鸡毛的事啊,不管它了。准备睡觉,明天离开帝都,打道回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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