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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把老赖推上被告席?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为什么写关于老赖的这篇文章呢?

 

源于我昨天在微信公众号“证监会发布”上看到的一则新闻,新闻标题为《首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惩戒效果显现 第二批46人名单向社会公示》。

 

新闻说道: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6月1日,我会发布第一批31名资本市场“老赖”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限制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以上信息简单说,就是将资本市场上的这些老赖上信用黑名单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及飞机那“两限”措施(限坐火车、限坐飞机)效果究竟如何呢?效果是很好的啦。

 

据该新闻称:6月下旬,当事人杨某某主动联系派出机构,缴纳拖欠一年多的罚款。我会依规将其从名单中移除。邢某、钱某某、杨某某等人主动缴纳全部罚款,我会依规不再将其列入拟公布名单。“两限”工作的联合惩戒效果初步显现。

 

很显然,将老赖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出行活动,这对老赖的打击是非常精准到位的。现在对老赖的治理,国家和社会已织起了天罗地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体系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老赖们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最终将寸步难行。

 

亲爱的读者们啊,股市不尽人意,但证监会还是要关注的。十年炒股两茫茫,先赔车,后赔房,千股跌停,无处话凄凉。总有涨停应不识,人跌傻,本赔光,又何妨?心若在,梦就在。


还有,上了黑名单的老赖怕影响儿子报考公务员,主动缴纳法院执行款项的新闻。

 


以上新闻报道很好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将老赖推向被告席的原因了。通过法律的手段让老赖过上暗无天日、水深火热的生活,逼其就范。

 

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律师:债务人跑路了,我可不可以起诉他?债务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我起诉他有价值吗?……凡此种种,律师听了很头疼:人家欠你债,你不积极行动,倒让他过的快活悠悠?难怪乎人家要赖账的,况乎,这里还有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我知道董君这么个人,90年代初因投资失败,欠了家乡众多亲戚朋友一屁股债,从此人走江湖,不知所踪。据说连他老婆孩子都不知他在哪里(这个说法真假不知,只有他老婆孩子知道)。债权人对董君也丧失信心了。十几年后,他突然出现了,这时的他已不是负债累累的穷光蛋了,而是身价不菲的大富翁了。

 

现在问题来了,以前欠的钱咋办?从法律层面上说,已经通过诉讼,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债务必须还,其他的债务无所谓了,诉讼时效已过,还钱是情分,不还钱是本分。

 

通过这个实例,笔者告诉读者们,借条欠条不是永远“有效”的,依法及时主张债权,才能将欠条借条永葆效力。否则,老赖即使逆袭成为巴菲特了,您的债权在法律层面上也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人世间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债权人看到了日夜思念的老赖,却差了一纸判决书。

 

在现在这个网络大数据社会里,老赖的日子真的不好过。比如你在“企查查”上输入贾跃亭,立马跳出其投资的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再打开该公司,上面清清楚楚标注“有失信”三字。

 


再到信用中国网站上溜达溜达,发现贾跃亭也在“双限”名单上。

 


您看看,这就是曾经风光无限的贾跃亭!面子好看吗?日子好过吗?银子还好忽悠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采取了这些措施,老赖的小日子是滋润不起来的。别还抱残守缺的认为老赖有多么的快活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老赖就是有钱,快活日子也过不起来的,香车美女必须要告别了。所以说,做老赖的黄金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有网友曾经问我:我想在网络上曝光欠我钱的老赖,曝光合法吗?说实话,这问题不太很好回答,如果非要我在“是和非”中作答,我只能选择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通过网络随意曝光他人信息是不合法的。

 

可是,钱追不回来,我再不曝光曝光老赖,心里不爽啊,咋办?继续看《规定》,《规定》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了“除外情形”,即“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公开以上信息,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从法院和其他部门获知的关于老赖的文书信息或其他信息,如法院公示栏上的开庭信息、裁判文书网信息、征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您可以轻松曝光啊,因为这些信息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的获得,需要您首先把老赖送进诉讼程序中去。

 

不要犹豫,不要彷徨,我们要做的就是将老赖送上被告席,令其不爽,增加其还款的压力和动力,这是对老赖最好的安排。

 

最后,夹带私货,在这里回答个网友提出的问题。

 


昨天我在微博上提到了高房价的问题,没直接回答,在此挑明,高房价的问题其实“权威人士”早说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高房价就是炒出来的呗。如何化解呢,就是建立密不透风的制度体系,让人不能炒,不想炒,不敢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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