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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造“高考试卷掉包”的当事人,行政拘留吧!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凡事不顺,皆怨国家,这已成了一些人的习惯。

 

这不,又来一个打脸的了。

 

昨晚,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了在过去一周引起全国关注的“河南省4名高考考生试卷疑被调包”案的最终调查结果。

 

最终调查结果是,不存在调包,不存在调包,不存在调包。具体通报内容如下:

 

一、经查看监控视频和调查核实,4名考生所在考场考试组织管理严谨规范,考务人员认真履职;4名考生各科高考场次的试卷和答题卡在启封、发放、回收、押运、入箱、封箱、出库、扫描、识别等关键环节均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不存在人为调包试卷和答题卡现象。

二、经严格审批,4名考生或家长先后查看了本人高考各科答题卡原件。其中,息县考生李某某及家长承认答题卡是考生本人笔迹,确认答题卡没有被调包,并自愿放弃笔迹鉴定。其他3名考生或家长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专案调查组委托权威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

三、依据笔迹鉴定结论,查看考场监控视频,对监考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认永城市考生余某各科答题卡为本人书写,余某高考答题卡上条形码及个人信息涂改系本人所为,不存在他人模仿笔迹作答和调包现象。

四、经查看考场监控视频,依据笔迹鉴定结论,确认郑州市考生苏某、洛阳市考生杨某某高考各科答题卡均为本人书写,不存在他人模仿笔迹作答和调包现象。

五、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省招办干部朱某某、于某存在举报反映的滥用职权、组织高考作弊等违规违法问题。

 

事已如此,不知这4名考生及家长现在怎么想?还指望通过折腾折腾,让国家给你们一个上大学的名额吗?做梦去吧!哈哈。

 

他们怎么想,网友管不了了,网友现在想问的是:难道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对这四名当事人就没有一个说法?没有个说法,今后我们也这样搞事。

 

别人家的老婆好,自家的孩子好。自己孩子的成绩咋样,这四个考生的老爸就没点逼数?对孩子的成绩盲目自信到忘乎所以的地步,还要点逼脸啊?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该四名家长除通过线下串联举报,还通过自媒体编造谣言:4名来自郑州、洛阳、周口等城市的家长表示,4家孩子今年的高考分数与以往成绩、高考后估分严重不符;他们怀疑孩子的答题卡被人调了包,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河南省高考招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组织考试作弊、内外勾结”。颇有受苦受难之天大冤情。

 

通过线下线上连续炒作,“高考试卷调包”这事终于在网上热火朝天了,迷惑了一些煞b。

 

好在现在的网民250比例比过去严重缩减了,“调包”事件尽管火,但网民情绪比以往面临的“掉包”谣言好得多,信者不是很多。

 

从这个方面说,尽管这四名考生及家长撒了弥天大谎,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也即没构成刑事犯罪。但没构成犯罪,未必就不可惩罚他们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该四名考生及家长通过线下线上散布“高考试卷掉包”及招办干部滥用职权、组织高考作弊的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该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应当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考生家长苏某、杨某以公职人员身份(检察官),联名另外两名家长在网络媒体上以实名形式多次发帖质疑考生答题卡掉包,此行为尤其可恶。作为检察官,初步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就信口雌黄,煽动民意,其心可诛。笔者很不厚道的想,这样的检察官办冤假错案是不是也很有两把刷子啊。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苏某、杨某明显违反该规定,依据《公务员法》也是应当予以处分的。

 

事到如今,绝不是河南省纪委监察委出个通报就将事情了结的,公安、纪委监察委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以此为契机,对照党纪国法,认真梳理,针对该四名考生及家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治,以儆效尤,给我大河南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最后,补充说一个,对炒作“高考试卷掉包”的霉体和妓者是否也一并给个说法?要不,敢情明天我也造个谣:惊爆,某霉体总编的老婆昨晚剖腹产,居然生下了一头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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