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你们何时将造谣大V张洲送进看守所?
张洲,是谁呢?要不是这人这两天在浙江乐清女孩被滴滴司机杀害案中上蹿下跳,还真不知道他是谁!今天,张迟有度(ID:zcydzk)在网上搜了搜,才知道,这个张洲,长这个模样▼
乍一看,这哥们也人模人样的,看照片也是年轻人,用东北话说,这小伙子也是帅呆酷毙了,网上说,这哥们是“原创土狗剧”编导,张迟有度文化也不高,愣是没弄明白“土狗剧”是啥意思,是演剧的演员是土狗?还是导演编剧是土狗?所以才叫“土狗剧”?罢了罢了,搞不明白。不过张洲这两天的一条网帖确实有点儿土狗头上砍一刀——狗血四溢的味道▼
根据浙江温州警方的通报显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在案发当天“16时22分之前,永嘉、乐清警方未收到针对此案的电话或来人报警,对于网传‘亲友接到女生求救后马上报警,警方说没有车牌号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一事,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存在此情况”。而张洲的网帖中,却公然声称“警方说没有车牌号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警方无车牌不予立案”!其实这种低级的谣言,稍有正常思维、稍有法律思维便能想明白,一个车辆驾驶员实施了犯罪,假如这个犯罪分子开的是一辆无牌车,警队就不立案侦查了?难道一个犯罪分子没有电话的话就不立案侦查了?荒唐至极!
然而,就是这样低劣的谣言,却从百万粉丝的张洲嘴里说了出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然而,张洲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张洲的这条帖子,转发超过十万次,点击量更是千万级!我们都知道,网络空间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网络空间中的秩序本质上也是现实生活中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显而易见,张洲所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在浙江乐清滴滴司机杀人案一事在网络空间传播的过程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本应在网络空间中承担更大更多的网络责任,然而张洲这个百万粉丝的大V,却干出了这等“好”事!
网友评论
打奥特曼de小怪兽:跟高铁霸座的那个一样,他违法你不处理,以后比他更恶劣更没下限的会更多。
如皋老猫:散布虚假信息,诽谤正在执法的公安机关,转发超十万,点击过千万,这样的行为是否够入刑?
点子正:转发500入刑,屡次恶意误导,看警方的态度了
椒江叶Sir:转发五百是针对个人造谣,张的行为以及还有李小萌五岳散人等属于造谣传谣无中生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适合用寻衅滋事。
天中捕快:呼吁!如果不依法办理,要法律和用!
無風即風: 这货可以封几百次,他就没说过正经话。
牧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人不是偶犯!
小张阿sir:如果把谣言转发超500不当事,那我们改天也去浙江造个谣。
蜀地-大漠:强烈要求依法处置散布谣言的@张洲 ,这样的谣V不处理怎么行?
泉州新媒体观察:合理、合法、合情的处置该传谣造谣事件,将成为日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互联网整治的正面教材、典型案例。
江北影哥:谣棍不抓更待何时
空理流霜:网络大V张洲疑似被禁言,为平台的处理点赞,同时建议浙江公安对造谣者依法严惩!
长期以来,网络空间的清朗一直是相关管理部门和网络正能量人士努力的方向,这些年,清朗网络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依然有不少像张洲这样的网络大V在网间造谣传谣,乐此不彼。我们相信,相关部门一定会针对张洲的网络行为给出依法、正确、有力的处理,因为我们都知道,刑不上大V,早已被抛到历史的垃圾桶了!
文章来自 张迟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