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耀传染艾滋病给女大学生的“动物无常”,现在傻眼了吧?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我看到微博“江苏网警”的辟谣帖:
前不久,一微信名为“动物无常”的男子在微信群里大肆炫耀自己成功将艾滋病传染给一名大二女孩。这条信息和相关截图被网民转发到网上后,引起网民关注和热议。12月3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疾控中心检测,孟某某血液中HIV抗体呈阴性,未感染艾滋病毒。目前,孟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读者认真看看,江苏网警的这个微博多少评论量,寥寥无几,很可怜的评论量,呵呵。为什么啊?因为这是辟谣帖,如果是个造谣帖,你看看那个评论和转发量,那就人山人海,摩肩接踵了。
网络上谣言的受欢迎程度远大于辟谣的受欢迎程度,这是不争的事实,说明了网民大部分是傻瓜这话一点不假啊。
“动物无常”这个动物编造谣言动机并不复杂,就是为了吸引微信群里群友的眼球而已,通过这个事来显摆显摆自己:我是不是很能泡妞啊。
这么一个很简单的谣言,在网上居然那么多人就信了,确实令人很震惊。
我今天在这说这个话,不是马后炮,反正这个谣言传播时,我是没理会它的。没理会的原因,一是我不相信这个动物这么傻不拉几,自投罗网;二是艾滋病传播不会这么容易。
权威观点认为,艾滋病传播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HIV感染者存在;2、有足够量的病毒从感染者体内排出;3、HIV必须进入受感染者的血液中。
从动物表述的情况看,貌似并不吻合这三个条件。何况就是吻合了,他怎么知道对方已被成功感染了,难不成对方检查后告诉他了?如果真的告诉他,找他算账,他还敢在微信群里如此炫耀?
很显然,这个成功传染艾滋病的事是编的,基于这个,我对这个谣言从开始时就置之不理的。
上个月还有一个传播艾滋病的谣言,说广州地铁上有人被针扎感染艾滋?,结果又被证实是谣言。关于这个谣言的情况,我们不妨看下我的微博好友“天中捕快”的分析:
概括地说,不要谈艾色变。
对“动物无常”这个奇葩的奇葩行为,很多人会感到不解:人家显摆是显摆有钱有房有车,他显摆自己传播艾滋病,莫非头脑有病?
“动物无常”的头脑不会有病的,他进的这个微信群或许比较特殊,他特别需要通过这个谣言来“拔高”自己,从拔高这个角度看问题,我们就很容易理解问题了,“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啊。有些没出过轨的男人为了显示自己“有能耐”,还特意编造自己和美女西施、貂蝉、昭君的绯闻呢。社会上,总有些人喜欢旁门左道“露两手”,不足为怪。
这么一想,你就豁然开朗了。“动物无常”其实就是装逼装过头了,这很符合他网名。若没有人将这谣言扩散到网络上,这事也许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扩散到网络,又遇到了网络上一帮傻蛋、没头脑的喷子,如同干柴烈火,舆情的火山彻底爆发了。
这个谣言造成的影响大了,直接惊动公安部了。或许公安部门的专家牙都笑掉了:一个sb骗了无数个sb啊。
法律不会轻饶谣客的,最终以寻衅滋事对“动物无常”处以15日拘留。这里说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谣言还有一个惩罚条款,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但是,该条款对谣客拘留的上限是10日。“动物无常”的行为既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也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处罚上限是15日拘留。鉴于此事的严重影响,对动物无常以“重罪”寻衅滋事处罚。
由此看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编造、散布谣言的人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动物无常”啊,15天的行政拘留,书写了你人生档案里浓墨重彩的一笔,终将成为你人生中最可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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