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呼吁:法办崔永元,刻不容缓!
文|庄志明律师
先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呼吁法办崔永元的文章法办崔永元,刻不容缓,今天再写一篇。说这事必须从3年前说起。
话说2015年6月8日,崔永元发布微博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将珍贵文献母带交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来完成数据化处理,明显涉密,认为该公司承担这项业务违规违法。崔永元说“我选择报案,”并艾特了平安北京。
9日下午,中国唱片总公司官方微博做出声明,回应崔永元此前的质疑。声明中提到,“中唱胜利公司员工皆为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为中唱公司副总经理。在数字化的4.7万音乐、歌曲、戏剧等母版磁带中,共有54条母带是文革期间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的唱片母版,内容并不涉密”,表示中国唱片总公司承担这项任务并不违法。
这个事情的结果暂且不论,从这个事上至少说明了崔永元先生关心国家大事,保密意识、监督法律实施的意识很强,为崔先生点赞。
但崔永元在保密问题上,貌似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严以律人宽以待己。
这不, 昨日,崔永元在微博上贴出三页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81号案件的批件,此三页均标注为“绝密”。
该三页文件到底讲了什么,我没看,既然标注“绝密”,虽未必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上的绝密,但至少是秘密文件吧,我是不看的。再说我也不感兴趣。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的保密期限为30年,机密为20年,秘密为10年。崔永元公开的最高院的文件如属国家秘密的话,即使按最低密级期限10年考虑,如今也仍在保密期限内。
崔永元不是最高院的人,显然最高院的这个“绝密”文件他不是一手获得的,而是由他人非法传来的,第一手很可能就是最高院内部的人泄露出来的。
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当然给以足够重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从以上规定看,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轻则违法,予以处分处理;重则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刑法》该规定非常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情节严重,都构成犯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也构成犯罪,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我个人认为,如最高院该“绝密”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以崔永元这样的身份,一呼万应的影响力,这种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已非常严重了,崔和他的上线应当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从法律规定看,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呢?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昨如下规定: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崔永元泄露的秘密不论在数量上还是散布的途径上都已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笔者在此呼吁相关部门对崔永元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如构成违法犯罪,则予以处罚;如不构成,则予以说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算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普法。
法治中国,没有法外之人,没有法外之地。造谣农业部特供没人管,造谣转基因有毒没人管,泄露国家秘密还没人管?长此以往,这还得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行动,比黄金还重要。
因笔者水平确实有限,对该案的认识还不够,本文仅仅是个人的粗浅见解,不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的看法。本文就事论事,如对崔永元先生造成不适,请崔先生谅解,并请崔先生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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