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狗眼看人低的狗主人,被抓了……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的一则新闻,让我看到了一些狗奴更丑陋、更狰狞的面孔。
7月24日,山西晋中灵石网友反映,一男子指使金毛犬扑扒过路的残疾人,该男子非但不制止,还在一旁拍视频取乐:“哈哈……上,上。”后涉事男子还将视频上传,引起网友热议和指责。
25日,据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微博消息:近日,有网民在网络上发布一条金毛犬扑扒路人的视频。7月11日22时许,曹某红(男,51岁)在遛狗时,其饲养的一条金毛犬扑扒到途经该处的路人身上并做吓人动作,其主人曹某红不仅未及时制止,而且还将此拍摄成两段小视频发送到信群,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目前,曹某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又是一起无良爱狗人士(狗奴)的丑恶行径。
金毛犬不懂人事,难道狗主人也不懂人事?肥膘体壮的金毛犬扑在人身上会给人什么样的恐怖,这一点狗主人就不想想?不但不制止,还怂恿金毛犬继续作恶,拍摄视频发到网上寻开心,这样的狗主人不抓还得了?
尽管公安机关在通报中没有写明狗主人所涉的违法行为,但据笔者的经验来看,十有八九是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如果是按照狗主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那至多只能是罚款。
如今对狗主人的恐吓以及上网发视频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那基本上就是按照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很多喷子对寻衅滋事这个所谓“口袋罪”颇有微词,认为寻衅滋事帽子太大,动辄就寻衅滋事很不好。
但生活远比法律“精彩”得多,如果没有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多少坏蛋将因此逃脱制裁,这个敢想象吗?法律对人权的保护,首要是保护好人的人权,而非保护坏人的人权。这个切不可本末倒置。
为了有效打击坏蛋,法律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作为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处罚,这样就可以很好的惩治违法犯罪分子了。寻衅滋事,当初的法律设定真的很好,要不是这把剑悬在头上,寻衅滋事分子不知多开森呢。
这个狗主人此番之所以被抓,主要原因在于其和金毛犬犯了同一个毛病——狗眼看人低。据生物学家从生物学的角度解释说,“狗眼看人低”有一定的科学依据,狗眼里看见人类比实际要渺小得多,因而狗们见了陌生人才敢狂吠、猛扑。
金毛犬狗主人就犯了这个病,他看到被欺负的是个残疾人,正好就借机人仗狗势,顺势也来欺负欺负人家,这是良心大大的坏。假如狗扑的是个戴大金链、浑身雕龙画凤的莽汉,他还敢这般欺负人家吗?
现在城市里最大的伤害威胁不是来自交通事故,而是来自狗患,据统计,城市里的狗咬人事故已达到交通事故的几倍乃至十几倍,这是不容小觑的。狗患的根本问题在人,防狗患重在防狗主。
比如,像这个狗主人的人品可以养狗吗?笔者认为,这样的人品是不适宜养狗的。我多次建议,养狗必须设立准入门槛,对养狗人进行人品核查,像这样缺德的人是不应该准许养狗的。
城市必须对狗证进行有效管理,一是要强力惩治未领狗证养狗的行为(未制定养狗条例的城市要抓紧制定);二是要对养狗人设立养狗资格门槛,人品必须作为养狗的条件,缺德、有暴力倾向的人肯定是不能养狗的。狗仗人势,狗随主性,即使好狗和缺德的人长期在一起,也会变成恶狗。为杜绝恶狗主丑恶行径的发生,必须对狗主进行人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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