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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被狗拖河里溺亡,这口锅河道管理局怎么背?

张迟有度 法之剑 2021-06-17

昨天,一条遛狗者被狗拖进河里导致遛狗者溺亡的消息引发了不少网民的讨论,说8月19日,30岁的黄涛在成都双流区黄水镇杨柳河边的绿道遛狗时,其本人养的拉布拉多犬突然窜出了河边栅栏一道打开的缺口,牵着狗绳的黄涛跟到了河边,结果连人带狗落入河中,双双溺水身亡。

黄涛被狗拖入河中溺亡后,黄涛的家人认为,河道管理局的栅栏门(门口贴有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了黄涛的溺亡,要求河道管理局承担责任。

河道管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称,栅栏打开缺口的地方,下面的河道正好是一个回水区域,平时工作人员要下河清理垃圾,所以开了一道门。“我们在栅栏的很多地方,包括打开的缺口处都设置了警示标语。”河道管理方的意思很明确,他们已经做到了应尽的提示义务,为这起意外事件承担责任,于法无依,可以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但并没有法律责任。

我们来看事件的视频报道↓↓↓

爱狗的朋友们都说狗这东西通人性、有本领,当然,这不能否定,狗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比如警犬军犬导盲犬,作用无可替代。但狗这东西,毕竟是畜生,捉摸不定,不一定啥时候就可能给主人带来灾祸。

我们来看这条视频,看一下看似温顺活泼的狗是如何把狗主人摔个嘴啃泥的↓↓↓

再看这条,刚刚出门,准备锁门,就被狗拖出去了↓↓↓

这说明啥?说明狗的行为,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存在,没有人能预料到一条狗下一秒会作出什么伤害主人的行为。

从上面的两个例子看,狗主人怪谁去呢?怪城市建设部门没把路修平吗?

也就是说,在类似事件中,狗的因素,是一个不确定的存在,作为一个正常人,狗主人在养狗的过程中,就应该明白狗的行为是存在不确定因素,与狗相处的过程中,享受饲养乐趣,也需要承担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对于被狗拖入河中溺亡的情况,社会公众很同情,但道理就是这个道理,我们不能用同情,去破坏公众的认知和社会的公理。

其实类似的案例,在今年8月份也发生过一起,在河南郑州,狗主人雨夜遛狗,也是被狗拖入河中溺亡,也是一场人间悲剧↓↓↓

有人可能要说了,郑州发生的狗拖人入河事件和成都这起有区别,郑州的这起,河边没有铁网,而成都的这起有铁网,但是铁网上的门没锁,所以导致了人的死亡,这不一样。

其实不然。从本质上看,成都的这起案例中,河边之所以有铁网,并不是特定的为了防止养狗人被狗拖入河中,而是为了阻止有正常思维的人远离河面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存在针对狗这一意外因素的特定意义,从这个角度讲,在河边设置铁网的法律意义和不设置铁网而仅仅设置一些安全性提示是一样的,当事人家属,都去要求河道管理局或者相关部门承担责任,那还有道理可言吗?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的话,大江大河边意外落水的人都去找相关部门,以未在岸边设置安全网或者安全网不能完全封闭全部河道为由让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吗?

当然,狗拖人入河溺水身亡,这是悲剧,社会很同情,但我们不能让这种同情去践踏社会认知的底线。本人认为,成都的这起事件,河道管理方给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人道主义援助是可以的,这可以体现政府部门对待群众的关怀,但底线就是底线,不能改变,否则,人们对于社会公理的认知,就会随着政府行为的导向受到冲击,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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