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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国法伺候
法之剑
2022-11-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司马平邦说
Author 司马平邦
当年的重庆案例记忆犹新
2019年10月30日,国务院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新闻发布会。根据本次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9.1%和1.4%;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6.6%和8.5%,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恶意欠薪案件107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80件,打击力度明显加大。从中可见,经济形势下行,而经济犯罪上升的这种反相关势头正在抬头。
其实关于企业欠薪的问题,第一次被全社会所关注,应该是始于2003年的熊德明讨薪事件。2003年10月2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在考察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途中,来到位于库区腹地的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10组看望乡亲。打完猪草回家的熊德明恰巧遇到了总理,她向总理反映,她爱人李建民有2000多元的工钱已被拖欠了1年,影响孩子交学费。后来,在总理的关心下,熊德明一家当晚就拿到了工钱,从那以后,拖欠农民工薪水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1年4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前的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正式确定了下来。
详细来说,恶意欠薪包括两个情况,一是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另一种则是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例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以上两种恶意欠薪的情况也就构成了所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2年,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院、公安部四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明确职责分工和案件移送的法律程序;2014年,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完善了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有效解决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证据获取、犯罪嫌疑人“逃而不匿”、责令支付文书下达、移送标准等现实问题。
在此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最高法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较低的入罪门槛: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构成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满足前面的条件,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寒之下,要抱团取暖,审时度势,方能行稳至远。一方面要保障企业良性运营,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觉得只要这两方面都得到保障,中国经济的质量和竞争力一定会大大提高。在2018年11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召开会议,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出过明确要求,要求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禁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扶持、贷款和减免税费的政策,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得到更好发展。
但与此同时,支持企业发展和保护企业家权益并不意味着企业和企业家成为法外之地。我清晰记得,2011年底,在重庆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武装特警荷枪实弹,替一大批被欠薪的农民工向黑心企业主讨还应得的报酬。那事发生在十八大之前,那样的事,曾被广大网友像围观故事片一样叹为观止过,同时也变相表现了当年在中国农民工被恶意欠薪现象之普遍和之严重。
其实,在最近几年内,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完善,已经有不少企业主因欠薪而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和高铁等,这都显示了国家对打工者群体的保护,而此次对于欠薪入罪较低门槛的确定,无疑更加支持了普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今天之中国,“农民工”3个字是城市社会最底层的另一种称谓,当我看到国务院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给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较低的入罪门槛,竟然有一种热泪盈眶的冲动,让人不禁想为之喊“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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