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生遭4男生拽到男厕强奸 嫌犯未满14岁未立案:除了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还能做什么?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一则标题《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警方:嫌疑人均未满14岁 不予立案》的新闻:
陕西蓝田县小学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6月1日,陕西蓝田县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这样的新闻,不出所料,肯定是很多网民对警方的做法“义愤填膺”地开喷了,著名法律博主“风的节奏吹”便对喷民教育了:“不满14岁,咋立案?违法办案?”
我是个实诚人,实话实说,跟着吹老师说了句:“就是差一秒钟也不行,这就是法律,法治的精神,法律人可以有激情,但必须做到不冲动”。
但在网络上,敏感事件不是靠理性的声音就能平息的,就连我敬爱的、万分久仰的“司马3忌”老师对警察的做法都很不理解:“未成年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触犯刑法必须立案侦查固定证据,受害人家属可以追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所以,不予立案肯定是违法了”。
司马老师颜值高、能力强,擅长盗墓挖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颜值高不代表不犯错啊。汪精卫颜值高不高,投日了;克林顿颜值高不高,泡实习生了;魏晋时代的花样美男潘安更是颜值惊人,最后因为财政部任职经济上犯事了……所以颜值高归颜值高,颜值高不代表不犯错误。
说到克林顿,我想到了罗志祥,都是时间管理大师啊,佩服。
颜值高的避免不了犯错误,颜值丑的也避免不了犯错误,比如那个颜值丑到连名字都成敏感词的家伙投靠西班牙了,有可能一辈子不敢回国(要么回国自首),哈哈。还有一个丑的老女人,不提了……
所以千万不要以颜值论英雄,真的以颜值论英雄,我又何至于默默无闻?
司马老师虽帅,且身上有很多值得我去学习的地方,但他犯错了,我还是要指出来。
对这四泡少年,警方真的没办法立案,正如吹老师所言,如果立案,公安就违法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必须牢记。那么,警方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警方不立案的依据,按照那个写了破日记、远香近臭的作家的一句口头禅说法:这是常识。
要不要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事程序规定》)写的明明白白:“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该规定的关键语是“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要不要立案,关键看这四泡恶少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闻,该四泡恶少未满14岁。
这里就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了,《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依照此规定,14周岁以上的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的四泡恶少未满14周岁,虽说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显然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当然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两种表达意思是一样的。故此,公安机关依据《刑事程序规定》对四泡恶少不予立案完全于法有据,没有什么可指责的。
读者虽说看懂了上文,恐怕还是不服气:那法律不是恶法了?为什么要定刑事责任年龄?所有人犯罪都要负刑责。
这话就蛮不讲理了。难不成4岁的男孩摸了3岁女孩的屁屁,要把男孩抓了坐牢?显而易见,刑事责任年龄肯定要有的。
自古以来就有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全世界也通行这个做法。有人或许要说,不能抱残守缺,墨守成规,要跟时代走啊……可如今这个时代,所有国家都有刑事责任年龄,你说跟谁走?
所以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有,至于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定,我们可以再探讨探讨。
先看看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变迁,1979年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此规定的:“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照《刑法》新旧规定可以发现,强奸罪在旧版《刑法》时,责任年龄起点并非14岁,而是16岁,《刑法》后来将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6岁下调到了14岁。
这说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一成不变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可以根据时代的情况来调整的。现在的问题是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还有下调的空间?于此我去年曾经写过这篇文章从大连14虚岁男孩杀人案,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如此之难,大家可以打开看看,本文就此问题不再展开了。
总之,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是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非常复杂,并非单个条款,一部法律所能解决的。
这里补充说明一个常识,很多网民经常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推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身上,《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锅背的太冤,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重点考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背这个锅。
行文至此,我突然想到秦朝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秦朝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竟然不是年龄,而是身高,你说奇葩不?
根据出土的云梦秦简研究发现,秦朝以行为人的身高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男子必须在六尺五寸以上(约150厘米,含本数)、女子必须在六尺二寸以上(约140厘米,含本数),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低于此身高的则免责或者少责。
说该规定奇葩其实也不奇葩,秦朝统一后,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自然人年龄的认定非常困难,采用身高作标准比较直观,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以身高为衡量标准是个相对的好办法。
如今生活条件好,未成年人的个子长得快、长得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很多人认为如今恶少的暴力危害性根本不亚于成年人,原因就在于身高,和二、三十年前的未成年人大有不同。未成年人的身高和暴力犯罪是有一定关系的。
笔者认为,立法层面可以考虑对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结合考虑身高的因素。这样,对个子高更易于顺利实施暴力犯罪的恶少将形成有效制约和打击。如果参合进身高的考量,或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会简单一点,动作也会小一点。
老祖宗的法律智慧还是很有价值的,不妨学一学。
但归根到底,我还是要说一句话,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手段而已,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和教育,我们要充分发挥的道德和教育的作用,对未成年人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些工作比法律惩治要重要得多。
最后,我强烈建议对这四泡恶少依法进行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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