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军人出轨这事来质疑“破坏军婚罪”,不厚道
文|庄志明律师
今早看到这个微博:
这个截图我是早9点多截的,居然都有这么多的转、评、赞了。
原博以及很多跟评居然对“破坏军婚罪”提出质疑,憋不住了,必须出来说两句,唠叨唠叨。
先说下破坏军婚罪的定义,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很显然该罪名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属于特殊条款。
于是乎,带节奏的观点来了,“泡军人的女人是犯罪,军人泡女人啥事没有”,“军人配偶要离婚,非得军人同意,还有没有婚姻自由了?”“给军人特权了”……阴阳怪气、自以为是、别有用心的声音甚嚣尘上。
说到这里我必须说下立法层面上法律制定的一些原则,比如法律讲究大概率事件,对大概率事件法律更会给以更多关注、规制和维护。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背井离乡,抛妻弃子,精神可嘉。从总体上来说,或者说实际生活中,在现役军人出轨和现役军人配偶出轨问题上,军人是小概率,配偶是大概率(这是仅和现役军人比而言),故此法律更应当关注大概率即关注军人配偶出轨的问题。对和军人配偶出轨的行为人予以严厉惩处。
同时,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安心履行自己的职责。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更为严重的是,它会动摇军心,对于军队建设、国防安全和军事行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的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须注意的是,破坏军婚罪其实是有门槛的,并非说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就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中的“结婚”和“同居”非单指发生性关系,所谓“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夫妻关系‘的行为。
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由此可见,一夜情、同城约炮等快餐性行为基本上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再来说一下一些人心理不平衡的问题:军人出轨吊事没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军人在遵守婚姻忠诚方面没有特权。军人出轨和普通人出轨一样涉嫌重婚罪。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在我国刑法追究层面上仍然承认“事实婚姻”,虽说理论上目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上可见,重婚罪的门槛和破坏军婚罪基本相同,大同小异。所以不存在军人可为所欲为地出轨而不受法律规约的情况(军人配偶舍得舍不得对其下手是另回事),军人和普通人一样也得遵守婚姻的忠诚义务,违法同样可以给以处罚。
破坏军婚罪的最高刑是3年,重婚罪的最高刑是2年,这算立法层面是对军人的一个“照顾”,但这个“照顾”是必须的,前文已述,不再赘述。
再来个附加题:“军人配偶要离婚,非得军人同意,还有没有婚姻自由了?”
直接上法律条文,民法典对此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才是全文,断章取义带节奏是缺德、没良心的。军人犯重大过错,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离婚,无须军人同意。
兴致来了,干脆再来个附加题:甲军人出轨乙军人的配偶,可不可构成破坏军婚罪?
这问题太简单了,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然是一般主体,那就包含了军人主体,虽说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一般是非现役军人,但现役军人一样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同样构成本罪。
其实这段话我是直接抄的法学本科刑法学教科书上的,可见法律问题的深度谈论还是要经过一定的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的,不要以为法律条文上的字你都认识,就懂法律了。
综上,在破坏军婚问题上设置话题带节奏,太不厚道。普通人的婚姻大多影响的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家族,而军人婚姻的问题可能涉及国家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两者当然不能在同一重量级上考量。立法和执法层面上,对军人的婚姻保护,只能强化,而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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