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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给保姆的三套房的遗嘱无效,关键是缺少了这张纸……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今天看到这个话题,#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改判无效#

据新闻,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也有不同于以上新闻的说法,比如下面的说法:

到底是啥情况,笔者也不是很清楚,但不纠结于这个一地鸡毛的各方说法了。事件的最终结果基本是定的,保姆未能获得男主遗嘱的三套房。

该判决结果意味着保姆多年的含辛茹苦(苦心经营)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笔者在此提醒:本案例最大的价值是告诉人们:再名存实亡的婚姻也是婚姻。最蹩脚的婚姻也比“露水夫妻”的法律效力要高上一万倍。杨娴琦和刘高达的同居,感情再深,那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如同法院所称,这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很牛逼,高大上,那只是体现在电影电视剧里,法律层面上是不可能认可的。

所以想把财产赠与给保姆的,必须先和“原配”离婚(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这是基本的操守,对她人的负责;同时提醒类似情形的保姆,婚姻外的财产赠与承诺,不管口头承诺还是书面承诺统统都是不靠谱的。


前两年江苏高院对婚内赠财产给“第三者”有个很接地气的规定,可以供读者参考参考。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这里对赠与“第三者”财物的做法给以一个明确的说法:“受害方”主张赠与无效就无效,注意是“受害方”主张,而非是出轨方主张,出轨方主张是不予以支持的。据说,一个姓郎的教授是这方面的实务专家。


有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不公平,服侍刘高达几十年的保姆一无所得,这不公平,判决是否应该采取“公平原则”来平衡下利益关系?给保姆一个人性的关怀。


这疑问看起来很专业,但其实这疑问跟不上形势了,如果没有民法典,这疑问还是大有文章可做,有了民法典,这文章不好做了。

在民法通则的时代,但凡遇到棘手事,明明白白的法律条款找不到,就来“公平原则”填补,民法通则是把“公平原则”作为黄金条款来施展手脚。毕竟那时法律条款不完善,需要这个条款,如今民法典条款非常完善,“公平原则”已失去了原先民法通则赋予的光环。


为了对“公平原则”有个理解,我从民法典的全文中,拎出涉及“公平”的几乎所有的条款: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认真梳理,在民法典范围,本案和公平最能搭上的条款是“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惜的是该条款是针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并非是法院裁判的明确原则;即使算法院裁判的原则,其也是概括性的,没有民法典具体性裁判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稳准狠。



在存在婚姻关系情况下(哪怕这婚姻再鸡零狗碎、一地鸡毛),和他人行露水夫妻之事或姘居,都不是公序良俗所接受的。


刘高达和“原配”再不和,也不能成为和她人同居的理由;

和她人发生两性关系,不是不可以,那就是合法消除既存的婚姻(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婚姻)。

如果既存的婚姻不消除,再美丽的婚外情,也无法享受到法律的庇护。



和正确的人睡觉,这还不够,还要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方式睡觉。

睡好了,一掷千金;

睡不好,一无所有。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一个正确的思想。


正确的思想哪里来,正确的思想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长期读书学习得来的,特此推荐大家关注”法之剑“微信公众号不花一分钱学习通俗易懂的普法知识。这是笔者本文最想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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