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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大V查处酒驾牺牲,必须对醉驾保持高压严惩态势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网络大V“白帽蓝衣”的一个微博,甚是心酸。

 

白帽蓝衣:我得到有交警同行牺牲的消息时,万万没想到就是我的互粉好友@交警李涌 ,我一直以为是同名而已,唉……老哥,一路走好

 


人民日报也报道了交警李涌的牺牲情况:10月3日,山东青岛,@交警李涌 在处理一起涉嫌酒驾违法行为时,不幸牺牲。牺牲前一天,青岛#交警李涌最后一条微博是提醒行车安全#。2005年10月,李涌从部队转业成为一名交通民警。因工作表现突出,李涌多次立功受奖,也为青岛市民熟知。

 

据“青岛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涌同志执行国庆安保任务,在辖区高速公路巡查时,对涉嫌酒驾的驾驶人依法进行盘查,处置过程中致李涌同志坠落高速公路立交桥下,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犯罪嫌疑人已被缉捕归案。

 


李涌是个热心人,曾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分享查获酒驾的经历,并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家人和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李涌生前的最后一条微博居然是提醒交通出行的,其敬业精神让人动容。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因酒驾而引起的恶性事件。本来酒驾并非重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刑罚幅度就是拘役+罚金,这属于轻刑犯罪。而现在因为交警的牺牲,犯罪情况大变,该犯罪嫌疑人因此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

 

犯罪嫌疑人最终构成什么罪名,要综合其犯罪嫌疑人现场实施的具体行为定,目前有限的信息还不足以精确认定其罪名,但有一点基本可以肯定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该犯罪嫌疑人坐牢是妥妥的了,缓刑基本无望。

 

或许有读者会联想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死亡罪,就笔者在网上查索的本事件相关信息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极其小,该两罪名对于本事件不符合主客观统一原则。

 

查酒驾过程中,导致交警死亡的案例不是仅此一例,我这里再上两个。

 


由此可见,酒后驾驶的危害性何其之大。一段时间以来,相关部门对醉驾有宽容惩处的倾向,甚至时不时有专业人士写煽动性文章呼吁给危险驾驶罪“松绑”,我认为这些做法是不负责任的,是不利于公共交通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

 

喝酒开车,兹事体大,不可小觑。司法部门必须对醉驾保持高压态势,对醉驾保持高压态势至少有以下好处:

 

一是保护其他人,道理无需赘述;

 

二是保护了驾驶人。这个道理我多说两句,昨晚我和几个同行喝酒,倒酒前首先核实餐后开车的,餐后开车的一律不喝酒,之所以如此认真是因为一旦醉驾被查处了,判刑、吊律师证铁定,所以都不会劝他人喝酒的。如果法律层面对醉酒驾驶从宽处理,给人的感觉则是喝酒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喝酒开车无所谓,不喝酒的由头就没了。所以对醉驾保持高压,其实是保护了驾驶人。

 

三是保护了交警。交警是查处醉驾的执法人员,对醉驾放松,必然导致醉驾增加,交警的安全风险明显增加。要保障交警的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严惩醉驾。

 


对交警李涌最好的悼念是严惩犯罪嫌疑人,同时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对酒后驾驶行为违法必究,从严惩处,这才是对李涌最好的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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