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家长反映学校食堂卫生问题被刑拘,这是真的吗?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这个话题:#5名家长参与反映学校食堂卫生问题被刑拘#
顿时是瞠目结舌。
顺着话题看到:据媒体报道,2021年9月初,河北省临漳县实验中学有家长在群里说,有学生在学校拉肚子,怀疑吃了不卫生的食品。出于对自家孩子的关心,部分家长前往学校了解情况。家长们看到卫生状况不是很好,现场有人拍照、拍视频,并发到了家长群及网上等。事后,共有2位男家长、3位女家长被刑拘,原因都是“涉嫌寻衅滋事”,其中1人被批捕,5人被取保候审。对此,检方回应称,案件系机密不便透露。
我上网问了下这个事,很快有网友发来了截图(截图1),据说主管部门早期关于此事的回应:
另外又收到一个截图(截图2),据说关于此事的背景动机:
就上面几份截图分析,笔者基本上可断定(读者自行评判,笔者不强加观点),所谓“5名家长参与反映学校食堂卫生问题被刑拘”的说法,太扯了,哪有仅仅反映个卫生问题被刑拘的可能?或者说,这个事的相关涉案人被刑拘绝不是反映个食堂卫生问题这么简单。
逮捕通知书
被拘留人之一的妻子杨女士说,9月11日上午,当地警方通知她丈夫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当天下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她丈夫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经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她丈夫被批捕。
据杨女士称,本次事件中,和杨女士丈夫一样被刑事拘留的家长共有5位,其中有2位男家长,3位女家长,刑事拘留的原因都是“涉嫌寻衅滋事”。“只有我丈夫一人被批捕了,其他4位学生家长均于近日被取保候审。”
从杨女士所言的情况看,检察院对5名刑拘人员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四名取保,一名逮捕,从中可见,检察院还是做了工作的,至少说,做了一定的甄别工作,区别了数名涉案人员的轻重。
逮捕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故案件到了检察院同意批捕时,应该来说证据基本靠谱了。检察院如说“案件系机密不便透露”,我是有一点点纳闷的。既然已经批捕,适当讲一讲,有限信息披露披露未尝不可,省得被网上的风言风语弄浑了。
不过,话说回来,检察院也是有苦难言,读者认真看下逮捕通知书的落款盖章——临漳县公安局,此时虽说是批准逮捕了,但案件仍在公安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后,此时检察院对案件进入全面审查,信息掌握得更充分,对媒体说话更有底气。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由该规定可见,案卷材料移送到检察院,律师才有查阅权,在这之前,让检察院对案卷材料中的信息披露,勉为其难,检察院肯定认为很不妥,毕竟法律规定在这里。换你是检察官,你也没那个胆提前透露案件的信息,将心比心吧。
当然了,目前笔者没有更多实锤谈这个事件,但有一点我必须说,当地公安绝不会鲁莽粗暴到在舆情的风口浪尖上因为家长反映些学校食堂的卫生问题,就把家长给刑拘了,检察院更不会因此把人给捕了。这个世道没那么堂而皇之的黑,对法治还是保持一点信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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