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美国上市的教训:境外上市,立法先行,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文|庄志明律师
今晚看到“财经网”昨晚的两则新闻,比较有趣,便放上来给大家看看;
12月24日,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2月24日,在介绍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平稳有序实施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方面,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称,我们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确保备案管理平稳实施。
第一则新闻是晚上9点49发的,第二则新闻是晚上10点03分发的。这两则新闻阅读量非常小,评论量只有几个,网民们基本上不关注这个的,但笔者作为业内人士(装的),感觉到这两则新闻内容的博大精深。
光放第一个新闻,会让一些企业忐忑;上第二个新闻,前面忐忑的企业心安了。我说博大精深就在这里。
网民只有7秒钟的记忆,这话真的不假。
曾经的滴滴美国上市,网上是一片轰动,锣鼓喧天,网民高度关切。殊不知的是《管理规定》的产生和滴滴美国上市有很大关系。所以我说网民只有7秒钟记忆呢,滴滴美国上市网上沸沸扬扬,人声鼎沸,现在出台《管理规定》,网上无人问津,网民看都不看,也只有笔者关注了,很是痛心,必须呵呵两下。
《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等不就是滴滴美国上市时网上舆论密切关注和讨论、网民强力呼吁的?
法律反映人民呼声,这在我国尤其明显,《管理规定》本质上就是民意的催生。
2019年12月,新修订《证券法》明确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可见,境外上市虽说要符合上市地的要求,但也得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且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是前提,否则你就不应该考虑境外上市,这是大局。但一个残酷的现实是“有关规定”常有滞后现象,难免会让一些人干居心叵测的事。
滴滴美国上市,网民非常关心的是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即是国家安全,马虎不得,网民关心数据安全是好事,防火防贼防美帝,必须有这个警惕性。对美帝,我们要高度戒备,美帝的狡猾性比日本鬼子更甚,更隐秘。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滴滴之类掌握国家网络重要数据的运营者在境外上市时,或多或少要提供在国内收集的有关数据,而这些数据是否关乎安全,应当按照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评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就境外上市,不符合条件的就断了境外上市的念头。
今年7月,针对滴滴静悄悄上市,国家网信办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立马打补丁:“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亡羊补牢总比不补要好。
此番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然是对《证券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关于企业境外上市的规定的落地细化和具体化。
新法出台后,必然存在已经发生的行为和现法不符合的地方,尤其是备案管理方面,证监会的说法是“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也是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稳妥安全推进新政的需要。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这是必须的,但其实也是有点痛心的,这说明在过往的境外上市活动中,我们现在发现的一些不好的现象已经发生了,覆水难收,难以弥补。但也不必灰心丧气,国家和社会就是在不断的自我革新中前进的,即使有问题,那也是前进中的问题,没什么大不了的。
《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境外上市,痛定思痛后,我们当务之急、重中之重要做的就是制定和完善“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而在这方面,证监会和网信部门任重道远,大有可为。
制定和完善境外上市的法律规定,绝不是为了关上国门,而是为了更好的开放,将门打得更大更宽更安全。境外资本,必须拿来,但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
对境外上市,之前我们曾经痛定思痛,亡羊补牢,但现在更需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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