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上海市对吸毒明星代言广告放大招了……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海南检察机关对罗昌平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通报,极度舒适。
该案到了公诉阶段,加上前期相关案例,罗昌平蹲监已成定局。
因此罗昌平案已无悬念,谈及该话题意义不大。无悬念,则无热点;大热点则是无谣不成欢。昨晚看到的另一个话题倒是很好,关于明星吸毒的,正中下怀。
2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上海市原先的《上海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计五十六条,经过本次修正增加至六十条。
此番修改,舆论最关注的是吸毒者代言广告,《条例》规定了重罚,播放吸毒者代言广告的最高可处100万罚款。
原先的《条例》对吸毒人员参与拍片和禁播也是有规定的:“文化市场禁入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播出。”
但原《条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即规定有了,但违反规定怎么办的规定缺位。没有惩罚措施的规定往往形同虚设,故此,本次修正对《条例》打补丁,补漏洞了。
《条例》这次修改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时,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吸毒人员拍片、播出的管理归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明确了,杜绝部门间的推诿。
新《条例》还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广告代言,《条例》规定得很猛很给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这里有“应当知道”的表述,从此广告主及其他相关单位不要再找借口了:我不知道他是吸毒人员啊……网民能知道的,你也得“应当知道”,你说不知道没有鸟用。
在法律层面上,“知道”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明知,二是应当知道。即使《条例》不言明“应当知道”,也应当包括此层意思,但此次修正将“应当知道”一层意思直接亮明,很接地气,毕竟很多的广告发布者、从业者不是法律专业的,省得罚款时扯皮。
法律可以引导道德提升,通过法律对吸毒人员行为的否定,可以促使全社会对吸毒现象的否定和谴责,为禁毒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压缩和抑制涉毒违法犯罪的空间。
国家对吸毒人员的拍片、播出和商广作出了粗线条的限制性规定,而上海的《条例》对此又进一步细化,操作性更强,做法值得点赞,笔者希望其他地方也及时跟进,借鉴借鉴上海的做法,在文化传播方面斩断毒品违法行为的扩张性。
笔者最后也得说明下,对吸毒人员在文化产品方面的限制并非是终生限制,而是一段时间的限制,让吸毒明星永无翻身之日,不是法律的初衷,否则那不是让人破罐子破摔了?根据《条例》规定:“前款所称的吸毒人员,是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
很显然,限制明星吸毒人员的规定并非是对其终生限制,一棍子打死。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改过自新的涉毒明星仍然有重操旧业的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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