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闹不出钱来;坐,也坐不出钱来
文|庄志明律师
据说今天某地“取不出钱”的事闹得比较狠,比较凶。
大清图我就不上了,感兴趣的可以上网搜,不感兴趣的就不搜,文章可以继续往下浏览。
钱取不出来的事,我以前写过数篇文章,从多角度分析了“受害人”(暂时还是用这个称呼)应该努力的方向,或者说正确的方向是什么,我口干舌燥地说了不少。
今天“受害人”对当地人民银行的围攻,或者是围而不攻,或者美其名曰围观,都是违法的。不要指望靠这些歪门邪道来获得“受害人”的款项。
6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现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目前,案件侦办取得积极进展,公安机关已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金、资产。……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适时发布案件侦办阶段性进展情况。
由此可见,“取不出钱”问题不是个民事纠纷,这是一起严重的犯罪,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损害怎么弥补?得依靠“追赃”,赃追回的多,则弥补的多;赃款追回的少,就弥补的少。就是这样,话虽说冷酷,但就是这样现实。
或许有些人不服气,我们是存款,我们是存款,我们是存款。好的,我也希望你们是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从第十九条可以看出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僵局中的重要作用,但目前貌似未看到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介入的信息,或许我搜集信息的能力有限,没看到全面信息。
是不是存款,涉事银行有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该不该填补存款损失,这个得由权威部门认定,我说了没有用,在此不赘述这个无聊的话题。
说实话,钱“取不出来”和我无关,这个窟窿全填上也不用我的钱去填,我不会嫉妒“受害人”拿到全款,但我必须说从存款保险项下弥补“受害人”损失不容乐观。如果乐观的话,早有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闪亮登场的信息了。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说要追赃,要追赃,要追赃。全面、彻底、挖地三尺地追赃才是对“受害人”最好的保障,“受害人”要朝这个方向努力。
闹,不是你们的正确方向。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或许有人说,我不是游行示威,我静坐围观,“和平诉求”,好不,能拿我咋样?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对示威的定义,“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可见,静坐是包含在示威范畴里的,公共场所静坐也是要经过批准的。此番静坐到底批准了没有?
如果你抱着法不责众的想法,我没办法给您继续普法了,生活中确实存有这种现象,不回避。但我只是给你一张图看看,不想说多了:
这是一个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上面有个扰乱公共秩序,罚款200元的记录,这是一个极其小的处罚。当事人今年拟作为人大代表(也可能政协委员)候选人,根据需要查询了他的违法犯罪记录,有这项违法记录:几年前小区业主和物业有矛盾,业主群闹,他也参加了,最后被警方罚款了200元,当时也没在意,以为是个小事,没想到这次向组织积极靠拢时发现问题了,很可能光环就此为止了。。。
冲动是魔鬼啊。
最后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在法治的框架下去维权,这才是正道,其他的都是歪门邪道。。。论慈悲,本律才是真正的菩萨心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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