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宴照被谣传为会所技师事件,希望公安能办的,就不要麻烦法院了!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无厘头的恶毒的喷子新闻:
近日,安徽合肥,女子在社交媒体发布自己订婚宴照片被网友谣传为会所技师。7月19日,当事人回应称,自己是合肥本地人,目前从事私企财务工作,网络侮辱诽谤已对自己精神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目前已搜集证据报警,警方已受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网友们对喷子们搬弄是非的言论也提出强烈的谴责。
为了自证清白,受害女子还晒出了自己的社保清单、工资清单,证明自己从来没有离开过合肥,一直在本地工作,不可能是网友所说的“外地会所”的8号技师。
但这类猥琐的谣言一旦发生,就不可控了。三人成虎,五人成章;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不管再低级、再弱智的谣言,只要传出去,总是有人信的。清者自清,浊者自浊,都是屁话,谣言扩散足以毁掉任何一个人。
清者是不可能自清的,清者必须依靠有关部门去打击,打击是最好的澄清。
本事件中的女子主动报案,这是非常好的做法,“警方已受案,正在调查处理中。”但此事给该女子造成的生活困扰是无法用语言描述的。
对这起舆情事件,我看到一个网络大V说了这么一句话:“毁掉一个女人最便捷的方式不是在生活与工作中对她设置障碍,而是对她的私德与私生活编排各种恶意且充满恶臭的八卦,越是漂亮、越是成功的女人,关于她的恶意揣度越多、且会有很多人相信。”这段话令人深思,做一个漂亮女人有时确实很难。
面临谣言,很多人的口头禅是“告他”,对此我一直是不赞同的(虽说诉讼会给律师带来律师费)。对于受害人来说,诉讼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诉讼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最大的威慑力也就是一点精神损害赔偿,比起受害人付出的讼累、聘请律师、公证的费用(虽说有关合理费用被告方承担),某种程度上说是“得不偿失”的。何况程序时间比较长,受害人搁着这事心里很不爽的。
所以我认为,对于网络谣言之类的违法犯罪,受害人首要是“有困难,找警察”。公安部门要有当仁不让的担当,有大义凛然的作为,有舍我其谁的胸怀,因为公安的执法程序上比诉讼程序要简洁,没那么多弯弯绕绕的。这还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公安的铁拳让喷子胆战心寒。
《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地在网络上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的,完全可以拘留。笔者没有体验过蹲号子,但笔者疫情封控宅家经历过,感觉滋味不好受,蹲号子肯定比封控宅家要难受得多。
造谣人家是会所技师(笔者没有歧视技师的意思,仅说明事实),造成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负面信息,给人家造成极其不利的社会影响,这是不用说的。假如到法院打官司,赔偿个5000块钱,和公安拘留5天,哪个威慑力大?答案不言自明,后者威慑力大。从时间效率上看,诉讼走一遭,程序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而公安处罚程序,时间少则几天,多也不超过1个月(通常)。
很明显,公安对谣客的打击是狠+快,比法院厉害得多。
退十万八千里说,即使人家就是技师,一样可以抓人,因为散布隐私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样可以拘留。
公安若是真心抓谣客,依据多的是。不怕干不成,就怕不敢想。
对于谣言,《处罚法》还有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以上三个个规定,给在互联网上编造谣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家伙编织了天罗地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喜欢造谣的喷子们来说,真的不缺法律,缺的是对法律的执行。衷心希望和期待,在打击侮辱诽谤、散播隐私方面,公安机关、警察蜀黍们有所作为,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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