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男方出轨,分手女方返还彩礼3万,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文|庄志明律师
火热的8月,关于彩礼的网络热点有几个,昨天又来一个:
福建龙岩,小张与小阙于2020年举办婚礼后同居,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2021年6月,小张怀孕期间发现小阙出轨,两人发生分歧。小张早产生下女儿小花后双方分居。法院认为,小阙出轨导致双方分手,给小张造成了严重伤害,且分手后小张独自抚养女儿,酌情返还彩礼3万元。
这个新闻给网民们很多的愤慨:还有没有天理,男方出轨,还有脸要彩礼?关键是法院还真判返还了3万。
说实话,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都要谴责千刀万剐的渣男,同情受害的女方,但是谴责和同情都无济于事。“受害人”只有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别人都是瞎操心。但可怜之人也必有可恨之处啊。
就说女方吧,中国有那么多有手艺、老实巴交的男人找不到对象,你倒好,偏偏和渣男同居办婚礼、不领证、同居、还生孩子,你说怪谁?
法律保护的婚姻是登记结婚的婚姻,不保护办喜酒的“婚姻”,办喜酒“婚姻”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何非要说有意义,那就是一点证明的意义而已。但同时在公众眼里,你未来将是“二婚”了。
必须说下,这起关于彩礼的纠纷又是福建的,之所以我用“又是”,是因为十多天前福建福清刚出一起彩礼纠纷的大新闻,为此我还写过一篇文章呢同居分手,女方返还彩礼80万,女方亏了,还是男方亏了?,都是福建,都是办酒席不办登记,同居,然后彩礼纠纷……
真正是太阳底下无新事,希望福建方面要好好重视此类不正常“婚姻”现象,要广泛、持久、强悍向青年人尤其女性宣传、普及好法律知识——酒席“婚姻”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就是法律知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返还彩礼,没有其他限制条件。哪怕同居了,哪怕女方生小孩了,男方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是不是有白嫖的感觉?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酒席“婚姻”和领证的婚姻是根本不同的,法律没办法对酒席“婚姻”给予肯定和保护,如果对酒席“婚姻”给予肯定和保护,那对社会秩序和道德将是一个严重的冲击,富人办一场酒席就是一场“婚姻”,那社会的人口性别结构和家庭关系还怎么和谐、平衡?撑的撑死,饿的饿死。
中国,拿证算婚姻,办酒不算婚姻。既然不算婚姻,人家给的彩礼当然要返还啊,这个理还要深说?
恐怕此处会招来拳师的群嘲:“女人就白睡了?”请看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纠纷没有对性别进行特指,表述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当事人”可以是男,也可以是女。男方给女方彩礼的,女方得返还;女方给男方彩礼的,男方得返还。
可见,男方收女方彩礼的情况下,男方也是要返还的,法律上并非单指彩礼纠纷下只有女方返还彩礼,不存在对女方的“歧视”。
返还彩礼,实践中不一定全额返还,到底要返还多少,起诉到法院时由法官酌情考虑。本案法官考虑到女方孕期,男方出轨道德不容的严重情况,只是判令返还了几分之一的彩礼,这做法是非常英明正确的,符合诚实信用,符合公序良俗,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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