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银行拟破产,你准备好了没有?
文|庄志明律师
破产,很多人是不了解的,如果说了解,他们最大的了解是:破产=逃债。
对于银行破产,他们更是不可思议,认为银行破产就是为了不还存款,银行是绝不能破产的。但不想来的事,它就来。
昨天,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两则批复显示,银保监会已原则同意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据央行旗下金融时报7月报道,7月2日,沈阳农商行顺利完成了辽阳农商行和太子河村镇银行网点、人员、存款的承接工作。承接工作平稳有序,各营业网点正常展业,各项业务正常办理,资金安全、交易安全不受任何影响。目前,全省地方法人银行资金充足,运行平稳。
这就是银行破产的信息,信息发布前,破产银行的接管工作已经开始。个别银行也逃不过破产之命运,这个必须要认清。
关于银行破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法》最早是1995年施行的,1995版《商业银行法》即已规定了关于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可见,银行破产做法并非盘古开天地、女娲补天之神奇新颖,其做法可老了。
此前我国已有四家银行破产,它们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北肃宁尚村信用社、汕头商业银行和包商银行。
不管你见或者不见,愿见或者不愿见,历史上银行确实有破产的。所以不要对本次两家银行拟破产信息有刘姥姥进大观园、陈奂生上城的新奇了。
关于两家村镇银行破产,我看网络大V张捷说得挺好玩:“河南的村镇银行就应该是如辽宁,该破产就破产,别不透明,背后是关系资金有先走嫌疑,失信于民。”
英雄所见略同,“该破产就破产”这说法我赞成。
破产的原因是什么,破产的原因是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债务持续不能支付,这企业还有存在的必要?不能为了所谓的“面子”,维持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状态嘛。
未破产还不了债和破产了可能还上(部分)债两者之间,我们当然要选后者。
“商业银行破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说明银行破产后,对银行的储户等债权人来说,还是有回款可能的。与其遥遥无期的等待,那还不如及时破产,长痛不如短痛。
所以说,破产=逃债,这其实是彻底错误的,破产是为了避免遥遥无期的债权期待,是为了化解社会秩序混乱,是为了盘活“硕果仅存”的资产用于还债,是为了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轻装上阵。说通俗点,破产就是为了拒绝千年不还万年不赖的无奈。
长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包括僵尸银行),经营搞不了,债务还不了,工资发不了,债权人在等待,职工在等待,人不人,鬼不鬼,早点破掉,于国于民都是好处。树挪死,人挪活,人总是要挪一挪的。
银行破产是富了和尚穷了庙?
商业银行本质上也是商业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并不是说银行可以随意破产逃避债务,并不代表银行股东可卷款逃跑,一破了之。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说明商业银行的股东在滥用职权,逃避债务等特殊情形下,需要对银行的储户等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一破了之的。银行股东化公为私,再通过破产逃避债务是行不通的,相反得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最看不惯一些人说这些话,“破产是保护坏人的制度。”净扯jbd的话。破产是因为实在没办法还钱了,但凡能还上钱还需要破产?“坏人”并没有在不破产的状态下而还上钱,你还愿意忍受“坏人”继续挥霍和转移残存的资产?进入破产才是制止“坏人”继续作坏的办法,因为进入破产,企业的资产“坏人“就没办法进一步转移和挥霍了。
所以资不抵债的企业越是有“坏人”的,越是要尽快破产。否则还是要救一救的,能救则救,当破则破。
破产还有一个好处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说企业资不抵债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对于单个债务也许是还得起的。如果资不抵债的企业不破产,而是集中残存资产清偿一个“关系户”的债务,对“关系户”来说权益满足了,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则是雪上加霜,加剧了伤害,这道理不需要赘述。
而一旦进入破产,企业资产统管,“关系户”的个别清偿拜拜了。这于整体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有益处的。
储户的神来之手
对于银行的储户来说,银行破产和其他企业的破产有不一样的地方,银行储户作为债权人在银行破产时有一个特殊保障机制——存款保险。我称其是神来之手,这手伸出来,关键时刻能减少很多人站天台。
《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说明存款(正经的)是有保险机构做保障的,但存款保险赔付不是想动用就动用的,保险赔付的启动是需要前提的,《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实践中“(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情形是通例,缴存款保险的银行申请破产,法院同意其破产申请,存款人即可以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了,限额赔付其实是能满足绝大数存款人利益的,毕竟动辄就是一个小目标的存款人是很少很少的。
此番银保监会已原则同意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是破产的第一步,下一步还得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裁定受理破产了,存款人则可以要求存款保险赔付。保险机构接赔付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这就是存款人的保险保障。
存款保险机构对储户赔付后,按照规定,“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存款保险机构又进入对破产银行的破产债权请求清偿程序。这里面的程序是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
银行破产,高管换一个马甲东山再起?
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再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从以上规定看,有银行破产经历的董监高换马甲再来的基本没戏了。
综上,对银行破产,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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