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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个20块钱芹菜罚款6万6,罚款重要,还是小商贩的生存重要?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的一个热点新闻,必须一吐为快,关于对卖菜商贩的处罚:

近日,夫妇卖芹菜后遭罚6.6万一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了解,陕西一菜商卖5斤芹菜收入20元,因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由于处罚过当,当地被督查。国务院督查组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菜场抽样检查,这是一件很正确的工作,对此我大力支持。本新闻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然后是市监部门认定“芹菜检验不合格”,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最终被罚款6.6万元。


网上如今是人声鼎沸,网民纷纷谴责市监部门乱作为,滥作为,胡作非为,无法无天。但若说市监部门无法无天,笔者认为倒是有点冤枉他们了。


市监部门进行食品抽查,这是例行工作,大有必要;另外市监部门的处罚依据也是有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芹菜作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标,涉嫌违法,自不必多说。按照法律规定,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罚款是6.6万元,在规定罚款范围内。说市监部门无法无天,这是很不正确的。


但《食品安全法》的罚款条款并非只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有其他条款,比如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该条款中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万元货值内的处罚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新闻中卖芹菜的夫妇作为食品经营者,其芹菜系采购获得,且芹菜多是食品原料,而非直接食用的成品,若以该处罚条款进行处罚,一下子就将幅度下降了10倍,低至5000元,该处罚条款为什么不能适用?


如果换该条款处罚,是断然不会出现今之负面舆情的。


笔者认为,在处罚卖芹菜夫妇问题上,市监部门的心是怎么摆的,非常重要。执法部门是为处罚人而存在的,还是为服务人而存在,这个事情必须要拿捏清楚。


执法部门的合理执法不仅仅在“部门法”“专门法”的条款选择上要合理,还得有通盘的、全局性思维,要系统地去运用和执行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不处罚”的规定,该卖芹菜夫妇卖出的芹菜有没有危害后果,以前有没有被发现过违法,这些应该不难调查认定吧。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未有“前科”,就几斤超标的芹菜的事有必要上纲上线去处罚?对有关商贩来一定的批评教育和业务学习不香么?


再说了,普通卖菜的小商贩(批发商另说)对芹菜的某些成分”超标”哪有什么检测的方法和能力,主观上能有什么过错?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给人家一个6.6万元的罚款,这不是晴天霹雳啊,让人家还怎么生存?


亲爱的大盖帽们,你家里也是要买菜的,买五、六个菜回家恐怕就得把你忙的不亦乐乎了,小商贩一下子进那么多菜如果按照严苛的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我敢说,百分之一的商贩也活不下去,这是个现实的问题,不要和我说什么小清新的话。


有的吃是最重要的问题,然后才是吃的卫生不卫生的问题,这个顺序不要倒过来。


笔者在此旗帜鲜明地赞同国务院督察组意见:“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环境。”活下来比什么都重要。


如果小商贩们都活不下去,大盖帽们连罚款对象的门都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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