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王思聪被拘留,又暂缓执行?
文|庄志明律师
最近瓜太多,今晚就说王某某的瓜吧:
王某某打人被拘留,其后很快王某某身份被扒出:
王某某是王思聪。
网民比较关注的是警方通报中的这段话:“警方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因王某某等提请行政复议,警方对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鉴于王思聪的身份,很多网民联想暂缓拘留是不是“刑不上大夫”或者是法外开恩。
那我就以法说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两条规定显示,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处罚执行,这是一般情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对于王思聪案件来说,有没有“另有规定“?还真的有”另有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由该规定可见,王思聪必然是提出了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人或者缴纳了保证金,同时公安机关认为王思聪不存在发生现实社会危险,所以采取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这就是王思聪暂缓行政拘留的法律由头,这个由头不仅仅王思聪可以有,李思聪可以有,张思聪也可有,戴思聪也可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非基于王思聪的特殊身份,此处无需过度解读什么“刑不上大夫“,真的没有。
不过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很好玩的观点,说王思聪此时不应该申请暂缓拘留:
这个说法有一定价值。但鉴于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有一段时间,所以这个担心基本上没有,恢复拘留也得到春节后了。。。
今晚再接着吃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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