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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红头发女生被辱离世,面对网络暴力,公安、检察只能袖手旁观?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观察者网上的一则新闻引起我的注意和愤慨(没耐心看截图的,可直接往下翻):

|2022年7月,郑灵华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内容称,自己从一个差点去了职高的美术生,一路奋斗,成功逆袭,被保送到某985名校成为一名研究生。这一喜讯,她特意同病床上的爷爷分享。然而,相关内容被无良营销号搬运,编造出各种故事。

郑灵华的私信很快便被轰炸,污言秽语如潮水般袭来……

……还有网友肆无忌惮地人身攻击,影射她与至亲之间不伦。

当月,郑灵华对部分网络用户提出诉讼。据郑灵华2022年9月9日透露的消息,“法庭已受理,今年10-11月开庭。”|

郑灵华的去世,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评论:“那些网暴她的人,要处理。

网络暴力行为究竟怎么个处理?这里面门道不少,但不管怎么说,如果是网络暴力把人逼成抑郁症而去世的,我认为必须要有所说法,更准确说,公权力对网络暴力决不能袖手旁观、无所作为。

在传统的认识中,对网络暴力类行为最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向法院诉讼,有民事诉讼,有刑事自诉,这是较多的情形。最终呢,搞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好像网络暴力和公安、检察啥关系没有似的。这种思维真的误导了很多人,其实公安、检察在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中是大有可为的,而不应该消极不为。

我们来看几个网络侮辱诽谤被拘留的案例:

网上侮辱诽谤熟人的,侮辱诽谤陌生人的,都有被行政拘留的案例。所以说,根本不存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想办法去诉讼的说法,网络暴力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不拘留,只能说明公安不担当、不作为。

以上是网络侮辱诽谤被治安拘留的案例,再看一个网络侮辱诽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20年7月7日,谷某取快递时遭郎某偷拍,郎某伙同何某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用微信号假冒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聊天记录,称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诽谤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定。

除诽谤行为人被行政拘留外,10月26日,谷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照老古板的司法思维,网络侮辱诽谤得自诉,自己想办法,公权力机关无需介入,但实际上让网络违法中的受害人自己想办法的,基本上是没办法,因为个人能采取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根本没能力、没条件、没渠道取证和固定证据。

杭州的这个案件后来咋办的呢?司法机关主动而为、亲力亲为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

12月22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25日,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看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了。

这里必须说一下刑法上侮辱诽谤罪的条文,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以上条款可见,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形是“自己想办法”去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不需要靠个人维权,而是国家的公权力部门直接行动。

司法机关认为郎某、何某二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最终对二被告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郑灵华(网名:鸡蛋姬)被网暴的案件,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件如出一辙,造谣的后果甚至更严重(后果致死)。让社会主义铁拳狠狠锤打网络暴力分子,这是“清朗行动”、构建良好网络生态的重中之重。

网暴“鸡蛋姬”的行为,和造谣杭州取快递女子的行为实质上都是随机性,都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应当依照公诉案件予以侦查、追究。当地的公安、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大有必要介入此案,启动刑事程序,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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