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不会对“卖崽青蛙”予以处罚?
文|庄志明律师
知名旅游博主“张慧林”今天艾特我:“上前帮助一下”,什么情况呢?请看张老师的微博:
#网红卖崽青蛙上海落网#老百姓做点小生意也不容易。找个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让人家安安心心,踏踏实实地做点小买卖,挣点辛苦钱,把日子过得再好点吧……#官方称将对卖崽蛙柔性执法#
我打开#网红卖崽青蛙上海落网# 话题一看,信息就更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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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玩具就是做生意,做生意必须要守规矩,大生意要守规矩,小生意也要守规矩,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
擅自兜售、违规设摊是不讲规矩的行为,也是破坏公平的。比如同为卖玩具,在一条街道上,你占道经营,人家没占道经营,占道经营的肯定要占便宜,没占道经营的肯定吃亏;
再比如,俺们律师业,张律师接业务拍胸口,庄律师接业务不拍胸口,张律师肯定占便宜,庄律师肯定吃亏,所以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允许拍胸口,拍胸口是违法的。
回到正题。徐志虎局长也表示,对于“卖崽蛙”这样的情况,一般还是会采取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对于发生在上海的这起舆情事件,知名爱沪人士、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评论:“设摊上海是可以的,但是要在划定特定区域,规定业态、规定时段,从事一些设摊经营的活动。既要烟气,还要规范,这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吹老师的精神是,兜售可以,但要合法兜售。
“卖崽蛙”在上海的活动显然是违反规定的,这是毋庸置疑。但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定要五花大绑,就地正法吗?回答是不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今年李首长答记者问提及行政机关执行能力曾说:凡事要多作“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地只作“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这话说的一针见血,希望有关执法部门把这话贴墙上。
“卖崽蛙”的违法行为在技术上是“可以办”的,但从价值判断上,“应不应该办”呢?我认为是不应该办的,因为办了从情理上、心理上很难让人接受。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赞成不赞成,群众高兴不高兴,也是我们执法的标准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市容部门根据管理现状、执法实际,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最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3.0版本因时制宜出台(以下简称《措施》),对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作出细致周到的规定。
《措施》明确指出,要推进审慎执法和柔性执法,拓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尽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探索开展说理式执法,广泛运用教育、约谈等形式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也就是说,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基础上,能不处罚就不处罚,能减轻处罚就减轻处罚,尽量减少处罚对市场主体带来的困扰。
徐志虎局长说的“审慎执法、柔性执法”即来自于《措施》的具体规定。
针对“卖崽蛙”的违法行为,徐志虎局长说:“这些新业态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的这种违法行为,我们一般还是提倡采取教育、约谈警告的这种办法来解决。如果前期整改了,没有造成很坏的后果,那么基本我们还是提倡免于处罚。”
可见上海对“卖崽娃”的违法行为基本上不会处罚的,广大网友敬请放心。
我认为城管存在的价值不在于“管”,而在于“不管”,“管”是为了“不管”,为管而管就失去城管的初心了。
《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要加大特色经营活动支持力度。特色经营活动主要指属地政府综合考虑不妨碍通行、不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居民也有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科学划定区域,允许设摊经营;另外,在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支持外摆位设置,也支持夜市和步行街等新业态发展。
城市的管理最终是为了把城市活起来,而不是让城市死气沉沉,管活不管死,这当是城管的目标。
记得我小时候看到最多的标语是“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现在的标语可以更新了:“服务学淄博”,如果将标语再更新下,还可来一句:“执法学上海”。在处理“卖崽娃”的事件上,可以看出上海的法治水平,执法不是简单的网开一面,更不是法外开恩,而是以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体现“审慎执法、柔性执法”。
罚要罚个惊心动魄,免也免个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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