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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鲶鱼核查不予公开是权力的傲慢,还是无奈的背锅?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大众网”的话题 #北极鲶鱼核查不予公开是否为权力的傲慢#一下子火了:

9月10日,人民网深圳抖音账号发布一条消息,有网友晒出一则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表示该答复函是针对深圳“前交通局长孙女”炫富事件的答复。答复函中写道:“经研究,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账号名“北极鲶鱼”系深圳“前交通局长孙女”。2023年3月, “北极鲶鱼”在社交平台发了“家里有9位数”、家人“感觉贪了”“润”到了澳大利亚等言论引发关注。被质疑炫富后,“北极鲶鱼”又发布了大量贬低国人的不当言论引起了网友激愤,网友纷纷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前局长钟某赐进行调查。

在这波来势汹汹、风起云涌的舆情事件下,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3月24日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已就相关信息开展核查,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同日,有媒体报道,深圳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正在对原深圳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局长钟某赐的有关问题调查核实。

于是乎网友们盼啊盼,等啊等,最后盼来一个“不予公开”的回应,等来一个一头雾水的寂寞。

平心而论,深圳交运局的回应是没有错的,可以说千真万确——网友要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有来有往,没有问题。

但问题是,深圳市交运局有可能没有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注意没有——“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直白说就是政府发声要廓清迷雾、扬清激浊。行政机关要有前瞻性,要顾全大局,而不是小脚女人走路。

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特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笔者初步分析认为,“北极鲶鱼”的网络言论以及由此引起的网络舆论正好符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情况,深圳交运局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除非是“北极鲶鱼”的网络言论足够准确真实,深圳交运局无以澄清,无话可说。

因此,从立法的宗旨看,我认为深圳交运局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作出不公开的决定,多少显得武断了。

再从诚信谈该不该公开。深圳交运局前期明确表示“已就相关信息开展核查,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不要说作为行政机关了,就是作为普通百姓也应该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你以《情况通报》作出“及时通报”的承诺,现在又反悔,诚信还何在?你自己诚信方面都缺失,又如何在执法工作中义正词严要求人家遵守法律呢?

最后从道德的角度说说这个事。深圳交运局看似理直气壮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问题是你这理顺吗?

这个钟某人是你单位原先重要领导,其家人引起全国性的舆情,事关廉洁自律,你这么轻描淡写的“不予公开”说得过去吗?再说了,钟老局长一生英明,你这遮遮掩掩的“不予公开”很可能将钟老局长的一生英明毁于一旦。有没有想到这一后果?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深圳交运局在涉及行政机关乃至于深圳形象问题上以最低的道德标准对待自己,实在是太掉价了。在全国人民高度关注的问题上长期做鸵鸟、不作为,有失深圳改革开放前沿的光辉形象。

班长曾痛心疾首批评“鸵鸟心态”,何为“鸵鸟心态”?“鸵鸟心态”既是一种逃避现实的心理,也是一种不敢面对问题的懦弱行为。遭遇现实问题,不敢面对,不敢担责,宁可网上被动挨打,多么憋屈啊,“鸵鸟心态”要不得。

一旦沾上“鸵鸟心态”,就会不作为、不敢为、不敢抓、不敢管,遇事就像缩头乌龟一样,不问不管,不理不睬。用老百姓的话,占着茅坑不拉屎。深圳交运局对照对照,自身是不是存在这种情况?

话分两头。也许““北极鲶鱼”事件涉及不便公开的信息,比如重要的个人隐私等……对这些特殊情况,该不公开的坚决不能公开,网友再骂也不能公开,但是这个仍然要做一个简明的通报,以合乎法的规矩、合乎网的习惯来破解此类舆情事件,这方面案例我在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和法治宣传授课时经常有提及,本文就不展开了。

最后希望深圳交运局的“不予公开”是名至实归的难言之隐,合法合理的难言之隐。如此的话,我当向深圳交运局致敬:辛苦了,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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