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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两未成年人人渣,会不会送“工读学校”?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关于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两未成年人渣的信息发布了:

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是公安部门对两未成年人人渣及其监护人的“惩罚”,就当“罚酒三杯”。

但对大成双语学校的处罚不是“罚酒三杯”,处罚是有力度的,该处罚是教育部门作出的,其中最狠的是措施是“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这一决定直接是断人钱财。

不过我对教育部门的这一处罚还不够满意,前天我写的文章《网传大同大成双语学校的野蛮霸凌事件,必须尽快向公众作出交代!学校寄宿制要不要取消?》建议是砍掉该学校的寄宿制资格,如砍掉寄宿制,那对大成学校来说就如杀其父母了。但如今怎么说呢,虽说没对学校伤筋动骨,缩减招生规模够学校的股东吃一壶了。

缩减规模的生源不知又让哪个学校讨便宜了,某些学校得喜笑颜开,本文不叙这个,本文叙叙两人渣的处罚。

两人渣年龄均为9岁,从这个年龄出发,任何法律也没办法,行政拘留不可能,刑事拘留更不可能。

赵人渣和晋人渣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叫“严重不良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可见对两人渣的矫治教育措施还是很丰富多彩的,两人渣暂时告别滋润的日子了。

很多网友心心念念的未成年人责任年龄下调的问题,说实话,我认为根据现在孩子普遍早熟的状态,责任年龄下调是具备条件的,民法典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到8周岁,我认为可以统一标准,将治安责任年龄同步下调到8周岁。如此在普法上、执法上也容易些,省得弄上N个年龄槛,记起来、做起来很麻烦。

如果将治安责任年龄下调到8周岁,这两个9岁的人渣就可理所当然地接受行政处罚了。但现在,这两人渣面对的顶多是矫治教育措施。

于此网友还不服气:那为什么不把人渣送“工读学校”?

如今工读学校又名为“专门学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对严重不良行为是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的,但从大同市联合工作组此次发布的通报情况看,目前未将二人渣送专门学校。后期两人渣如不能改恶从善,不虚心接受矫治措施教育,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将二人渣送专门学校接受更严厉的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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